镇宁自治县鑫鑫波波糖厂-分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鑫鑫波波糖厂-分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在镇远县山里牛哥副食店对镇宁自治县鑫鑫波波糖厂一分厂生产的波波糖(芝麻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11)抽样,经检测,检验项目中,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n=5、c=2、m=10、M=102,实测值为40;20;20;10;40;(花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11)抽样,经检测,检验项目中,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为n=5、c=2、m=10、M=102,实测值为260;20;20;130;15;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251号、No:【黔】质检第J202*****249号)《食品安全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BJ245*****703******ZX、SBJ245*****703******ZX)、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并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生产2023-09-11生产芝麻味波波糖、花生味波波糖各50袋,共计100袋,销售100盒,收到《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251号、No:【黔】质检第J202*****249号)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关于主动召回波波糖的公告》,截止2024年2月28日,未能召回上述两批次不合格波波糖。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的波波糖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被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因2023年9月20日生产白芝麻味波波糖、2023年10月10日生产酥麻味波波糖被抽样检验,两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均被判定为不合格,被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被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警告处罚。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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