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904强清13号关于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

2024苏0904强清13号关于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

江苏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关于竞争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的询邀函

2024年1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24)苏0904清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4)苏0904强清13号决定书,指定盐城山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成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现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对明鑫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欢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加本次比选。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2024年1月25日

评估范围:位于大丰区刘庄镇竹园路69号的地上建筑物(无证房产)及机器设备,主要为办公楼、仓库、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等资产。

二、参选机构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评估对象相应的资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3、入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备选名单;

4、营业地址位于盐城市地区;

5、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明鑫公司及相关人员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评估的利害关系。

三、报名提交材料

1、评估机构简介、本次评估工作的人员配置及名单、参与本次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简介及评估工作经验等;

2、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以及评估人员的资格证书;

3、评估方案、工作计划、预计评估期限;

4、收费标准:包括收费依据及可协商的最大折扣;

5、书面承诺:与本案无利益冲突和回避事由:认可本招募评估

机构的公告;在清算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对江苏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分别列出评估值。

五、费用支付

1、因参与本次投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2、在进行本次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3、本次评估费支付时间: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

4、选定的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承话书,承诺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调整最终评估费用。

六、选定机构的方式

清算组在满足前述条件并提交相关文件的评估机构中综合考虑

价格、执立能力、过往业绩的情况下,择优确定一家作为本案的评估机构。对经对比后未入进的机构,本清算组不再另行告知,相关材料不再退回。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凡有意参选的评估机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资料寄送至如下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东厦A508室;江苏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联系人:秦泰183*****353

特此公告

江苏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3月31日


,江苏,盐城市,大丰区,盐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估机构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