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常州院-消光粉540U、消光粉530U等原料招标公告
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常州院-消光粉540U、消光粉530U等原料招标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发展-上海区域中心(常州院)-消光粉540U、消光粉530U等原料)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消光粉540U、消光粉530U等原料 | 1.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技术要求书》; 2.预估采购量: 聚氨酯丙烯酸酯ES3200:0.4吨 分散剂WE-D2608CR:50kg 消光粉 540U:150kg 消光粉 530U:150kg 硅微粉400F:1000kg 聚氨酯丙烯酸酯3620:0.4吨 流平剂WE-D7700D:50kg | 2024.4 | (1)资格要求 营业执照: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投标无效。 应答人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的经营销售范围需包括此次采购的产品。(非危化品不要求) | |
(2)信誉要求: A、应答人不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2.近3年(2021年1月1日-报价截止日前)内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查询网站为“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3.应答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4.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5.应答人在《》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应答人应答均视为无效。 6.应答人应在应答文件中提供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能够体现出资人、股东信息的法定文件,作为评标/评审时的依据。 7.应答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 8.应答人承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 |||||
(3)制造商、代理商、贸易商要求 贸易商需满足:1)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且近一年利润不能为负且近一年资产负债率<80%;2)自有社保人数≥5人,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3)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 对不满足要求的或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贸易商,都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代理商需满足:1)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且近一年利润不能为负且近一年资产负债率<80%;2)自有社保人数≥5人,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3)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4)具有有效代理证书,且满足资质要求,且不能为项目代理。 对不满足要求的或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代理商,都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制造商需满足:供应商需提供《制造商承诺书》,提供证明材料,保证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对不满足要求的或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制造商,将影响评审结果。 |
本次有参标意向的应答人须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厂家名称、品牌、型号。如提供的产品与技术要求书中要求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有一项不相符,需提供详细的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产品说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材料。所供产品与技术要求书中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中任一项不一致的应答人,按响应时间先后顺序由常州院选择1-2家(最多2家)要求响应人提供样品至常州院,由常州院出具检测或试验结果,因涂料性能验证周期较长,如在需求响应时间内尚未完成检测或试验,当期需求可不邀请响应人参与寻源,在正式结果合格后,将在下一次相同产品采购时邀请应答人参与寻源。若不提供样品,默认放弃参与竞价;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则资格评审不满足要求,在正式发布寻源时不会邀请响应人参与寻源。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4年04月01日)至(2024年04月08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办共享中心
2024年04月01日
标签: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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