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采投处〔2024〕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伊财采投处〔2024〕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CZC〔CS〕********

二、项目名称:中考体育智能化电子测试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佳再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51号悦然臻城小区3号楼

被投诉人: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林都大街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伊春市教育局中考体育智能化电子测试设备采购(项目编号:〔******〕YCZC〔CS〕********)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代理机构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一的回复称:“经调研,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手持操作终端”的硬件厂商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体育考试、体育测试要求进行软件定制安装配置,由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调研,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绩确认屏”的硬件厂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体育测试要求进行软件定制安装配置,由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按照代理机构的回复及代理机构提供的附件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制造商产品说明函,完全足以说明中标人哈尔滨润迪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明细中的以上两个产品提供虚假制造商(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人提供的以上两个产品的制造商为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却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说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根据体育测试要求进行软件定制安装配置,并非是硬件制造商。本项目采购产品名称中应用软件是单独列项的,应用软件的定制制造商是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没问题,但硬件产品,中标人应如实填写制造商,不应填写销售商,因为本项目硬件的制造商关系到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标准“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情况),中标人为了迎合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资格性要求,故对其提供的产品提供了虚假的制造商,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明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为无效投标,且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货物类招标的项目,其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是指所有采购标的制造商均为小微型企业,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才能参与本项目,否则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

(二)中标人提供的中标明细中“1-3 手持操作终端(制造商为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1-21成绩确认屏(型号为HOD-S2,制造商为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这两个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要想生产制造这两个产品,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CCC 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制造,否则就是违法生产,不能进行生产、销售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投标活动也是一种经营活动)。经查询(附截图)本次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深圳市帝杰安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上述投标产品的CCC强制认证证书。根据采购文件第8页废标条款“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及采购文件第27页“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中标人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中标人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结果也无效。

(三)中标人提供的中标明细中1-21液晶显示器(成绩确认屏) (型号为HOD-S2、 制造商为恒鸿达(福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这个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经核实查证,中标人提供的这个产品不具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其投标应为无效。故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未提供此项产品的节能证书或其证明文件,应属于未实质性相应采购文件要求,其符合性审查不应通过,应予以废标处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伊春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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