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责任清单》《六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责任清单》《六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责任清单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关系千家万 户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基本养老服 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民生实事项目有力有效推进。
二 、细化工作举措。各县区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制定工作计划, 加快工作推进。要根据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量化、实化重点工作 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成效、时间节点、具体措施等,落实落细各
项工作举措。
三、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 工,把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各责任单位要履职尽责,及时研究并 推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共同推进任务落实。要加强分析调度,压实责任,注重工作实效。
四、强化氛围营造。各地各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让产业 政策快速落地,让更多的资本和资源进入到养老行业。要做好基本养老 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
道。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六安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责任清单
任务事项 | 省重点任务 | 市级贯彻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
(一)明确基本养老 服务对象。 | 1.“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 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 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 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 、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 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 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 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 供基本养老服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二)完善基本养老 服务清单。 | 2.更新完善《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 县要对照《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地 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 、标准等,应当包含省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 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要求。 | 制定出台《六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区 按照省、市清单内容,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应当包含市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 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六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要求。 |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 府、市开发区管委牵头, 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配合 |
(三)实行清单动态 调整机制。 | 3.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 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省级基本养 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 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 调整,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 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市、县基本 养老服务清单应对照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 调整。 | 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后,市、县基本养老 服务清单对照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动态调 整。 |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 府、市开发区管委牵头, 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配合 |
二 、 建 立 精 准 服 务 主 动 响 应 机 制 | |||
(四)建立基本养老 服务统计调查制度。 | 4.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 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全省 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 方法研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基本 养老服务统计监测。 |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认真 开展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依据省统计局人口处反 馈数据,及时发布我市人口公报。按照上级部门 统一部署开展养老服务统计监测。 | 市统计局 |
(五)建立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估制度。 | 5.2022年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标准,并根据全国统一标准及时修订,评估 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 务等的参考依据。2023年底前,每个市培育不少 于2家评估组织。 | 根据省级出台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 年人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 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2023年底 前,全市培育不少于2家评估组织,其中金安区 、裕安区至少各1家。 | 市民政局 |
(六)建立主动发现 机制 | 6.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 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 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 部门数据的归集共享。 | 依托安徽大数据平台六安子平台对部门提供数据 进行清洗、归类、存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为 养老场景服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民政部门根据 养老服务需要提出数据需求,将人口信息、婚姻 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 息、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信息、基本养老服务保 障等数据列入归集范围。公安、人社、乡村振兴 局、残联等单位严格对照养老服务数据需求,认 真整理归集本部门对应数据,实时、全量向数管 部门提供各类数据。 | 市数管局牵头,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等 配合 |
7.通过“皖事通办”和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 养老服务。 | 协调职能部门,通过“皖事通办”和基层管理服 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 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 局、市数管局等配合 |
8.推进安徽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 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对高龄 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 “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 | 根据安徽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和基本养老服 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对象 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对高龄津 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 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 | 市民政局 | |
(七)加强特殊困难 老年人关爱服务。 | 9.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社区养老 服务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向失能、 重残、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 实现100%。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 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 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 务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向失能、重 残、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 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以上门巡访 为主,并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 术,结合电话问候、视频探访等多种形式,实现 周探访率100%。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 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10.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 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 年人养老服务保障。 |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重 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残疾老年人家庭 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 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 整合。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住 建局 | |
三 、 健 全 基 本 养 老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 |||
11.探索整合现行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 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 护理补贴。 |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 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 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2023年底实现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全覆盖。 | 市民政局 |
(八)推动建立多层 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 12.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试点,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现有制度,积极 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23年底前,在全省选取1—2个市开展长期照护 保障制度先行试点。 | 在国家和省级部门统一部署下,积极探索开展长 期护理保险制度。 | 市医保局 |
13.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 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 的保险产品供给。 |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 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 产品供给,持续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 六安银保监分局 | |
14.鼓励地方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 提供支持。 |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 提供支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
(九)强化资金保障 | 15.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 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 政统筹给予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 落实到位。 | 各县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 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省级 财政统筹给予的支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 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市财政局 |
16.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分担 |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待省级出台省与市、县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并按 规定承担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 市财政局 | |
17.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 、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 、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 持和帮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 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 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 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 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 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 帮助。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 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政〔2016〕61号)文件 精神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 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补助政策进行优化。 | 市民政局 |
(十)加强人才队伍 建设。 | 18.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省 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2万人次,按规定给予培 训补贴。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开展‘ 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 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 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 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市培训养老 护理员不少于1万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举办全市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和评选活动,积极 组织参加省级举办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和 “最美护理员”评选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 专业化建设,到202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 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19.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保障政 策,鼓励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定期发 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 保补贴。 | 开展企业薪酬调查,收集整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 薪酬,发布六安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 种)工资指导价位。支持员工制家庭服务业发 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 贴。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
20.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 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 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 实学生资助政策。 | 市教体局 | |
21.鼓励各地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 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 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鼓励各县区开发养老 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 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 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
(十一)落实优惠扶 持政策。 | 22.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 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 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 | 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基本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操作,落实 落细上级部门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注重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 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 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机构名 录,开展个性化服务,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 | 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
23.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 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 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 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 行相关价格政策。 | 市发改委 |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 |||
(十二)推进养老服 务设施配建。 | 24.各市主城区和5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 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其他县(市 、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 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等 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 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 服务设施网络 | 实施《六安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20- 2030)》。50万以上人口的县、区要编制养老服 务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其他县、区编制养老服务 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 关内容纳入县、区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 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 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25.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 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 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 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 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 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 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配建情 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 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 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建成 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 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 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 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中对面积等条件予以明确。 |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 改委、市住建局、市民政 局配合 | |
26.2023年6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老城区 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 案,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 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 | 2023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 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 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 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 基本养老服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十三)发挥公办养 老机构基础作用。 | 27.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 位需求,聚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 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 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2023年 底前,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 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 人的兜底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 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 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 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 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 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失能老年人集中托 养试点工作。 | 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鼓 励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 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100%,合理确定公办养 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 工作。2023年底前,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 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 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申请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 优先安排。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 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 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继续推进我市失能困难群众 社会化组织化养护工作。 | 市民政局 |
28.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 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 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 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 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 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十四)推动公办养 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 29.深入贯彻国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落实举措,2022年出 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提升失能老年人 照护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专门照护失智 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 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 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 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体制机制改 革,积极探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县 级统一管理。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 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 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到2025年,评定为一级 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 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 均达到80%以上。 | 深入贯彻国家、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六安市特困供养机构公 建民营监管办法(试行)》,并根据省级政策适 时更新完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专门照护失 智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加大存量公办养老服 务设施改造,支持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提 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 结构,推动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转型升级为标准化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 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 务设施(敬老院)。2023年舒城县、裕安区作为 安徽省农村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率先推进特困人 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体制机制改革,探索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县级统一管 理,其他县区逐步开展。2022年底前,每个县 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 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 范化建设,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安徽 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推进养老机构等 级评定工作,到2025年,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 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 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 以上。 | 市民政局 |
30.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 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 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 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2023年6月底前,各地建立相关考核激励机制, 鼓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 提下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底,包括农村敬老院 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 | 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 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 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 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2023 年6月底前,各县区建立相关考核激励机制,鼓 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 下向社会开放。到2023年底,包括农村敬老院在 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到2025 年底,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 率达到60%以上。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
31.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 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 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 业。 | 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 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培育 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十五)培育优质市 场主体。 | 32.2022年起,对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 以及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 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核。 |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实际业务情况,对具有养老服 务功能的国有企业以及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 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 核。 |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33.推进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 支持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 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社区、医养、学习、旅 居”4类普惠养老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 资支持。 | 市发改委牵头,培训疗养 机构所属主管部门配合 | |
3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完善 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市、县政府按 需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老服务。 |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完善政府 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基本养老 服务流程,支持各县区按需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 老服务,鼓励更多市场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 的基本养老服务。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 | |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 |||
35.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 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 广泛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共同构建定 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 务网络,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 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2025年底前,全省打造 不少于20个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深入 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 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 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 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 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共同构建定位精 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 络,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 康复护理等服务。2025年底前,全市至少打造 1个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老 年助餐服务行动,2023年新增老年食堂、助餐点 228个,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老年助 餐服务网络。 | 市民政局 | |
36.支持物业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支持物业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 推进“物业服务+养老服务”试点,总结金安区 、裕安区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 市民政局、市城管局 |
(十六)发展居家社 区养老服务。 | 37.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 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 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为照护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家 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照护技能培训,符 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符合脱贫劳动 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 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 贴。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
38.围绕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 需求,各地合理确定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 助标准,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 造,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 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 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 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 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 服务。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14.45万户特殊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 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 围绕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 求,合理确定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助标 准,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 年人家庭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 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 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 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2023年底前,完成不少50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1.5万 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 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继续推进康复辅助器 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发展嵌入式康复辅助 器具销售和租赁网点。 |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 府、市开发区管委 | |
(十七)推进无障碍 环境建设。 | 39.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 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 的环境。 | 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 境。 | 市住建局 |
40.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 服务水平。 | 广泛宣传推广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鼓励开展无 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 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 |
41.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无障碍 改造,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 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 | 结合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设,线上升级“ 皖事通”,优化页面设计,拓展服务事项,打造 敬老关怀模式;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通过设立 志愿服务、综窗代办帮办等多渠道帮助老年群众 办好事、办快事;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供老年 群体的无障碍卫生间等基础设施,提供良好办事 环境。 | 市数管局,各县区人民政 府、市开发区管委 |
附件2
六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服务对象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老年人休闲优 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 物馆(院)、公共图 书馆、文化馆(站) 、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 ( 院 ) 、 公 共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站)、美术馆等。 | 60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管委负责。 | 市文旅局、市住建 局 |
2 | 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 老年人按时足额发 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 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达到待遇享 受年龄的老 年人 | 建立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工 作责任分担机制,市、县两 级政府积极承担该机制确定 的工作责任。待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 制度建立后,积极争取省调 剂金。省级调剂金建立前, 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 财政承担。支付基础养老金 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如有视同缴费年限,再发给 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全国统 筹制度,统一计发基数,统 一待遇项目,统一待遇调整 。落实中央和地方养老保险 支出责任分担机制。 | 市人社局、市财政 局 |
3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 老年人发放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 文件执行。 | 达到待遇享 受年龄的老 年人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 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 道,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 养老金相结合支付待遇,长 缴多得、多缴多得,政府对 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 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 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 出 。 | 市人社局、市财政 局 |
4 | 老年人能力综 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提供能力综合 评估,做好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与健 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 估办法执行。 | 65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5 | 老年人健康管 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 理服务,包括生活 方式和健康状况评 估、体格检查、辅 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每年提供1次中医 药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中医体质辨识 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 (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65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支出责任。 | 市卫健委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 减免。 | 物质 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70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交通局 |
7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 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 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80周岁及以 上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8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 人提供养老服务补 贴。 | 物质 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 贴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 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9 | 家庭适老化改 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 年度逐步为经济困 难的老年人家庭提 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 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 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 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 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0 | 就餐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就餐补助。 | 物质 帮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年龄 等,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补助范 围、方式和标准具体由县、区民政 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济困难老 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 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 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 享受。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2 | 家庭养老支持 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 年人家庭成员参加 照护培训等相关职 业技能培训的,按 规定给予职业培训 补贴。 | 照护 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 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市人社 局 |
13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 障金后生活仍有困 难的老年人,采取 必要措施给予生活 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 | 纳入最低生 活保障范围 的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4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 特困老年人,由县级 政府民政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给予分散 供养,提供基本生活 条件、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等,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 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 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 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 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 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 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 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 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 | 特困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 特困老年人,由县 级政府民政部门按 照便于管理的原 则,就近安排到相 应 的 供 养 服 务 机 构,提供基本生活 条件、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等,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特困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 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6 | 探访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 空巢、留守、失能 、残疾、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开展精神慰藉等探 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通过电话、视频、上门探访等形 式,每周探访1次。 | 特殊困难老 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17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 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和进 入老年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退伍 军人,无法定赡养 人、抚养人或者法 定赡养人、抚养人 无赡养、抚养能力 且享受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待遇的,提 供集中供养、医疗 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光荣 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对国家和社 会作出特殊 贡献的老年 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8 | 优先享受机构 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 住政府投资兴办的 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 管理制度执行。 | 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老年 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卫健委、市民政 局 |
19 | 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助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 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提供生活补贴,为残 疾等级被评定为一 级、二级的重度残 疾老年人提供护理 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 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 作出调整。 |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20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救助。 | 物质 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 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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