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的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的公告

根据《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晋宁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保障失能参保人员权益,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一)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等机构;

(二)已纳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并在晋宁辖区开展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需要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的机构;

(三)已纳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未在晋宁辖区开展居家护理服务,若需在晋宁区开展服务的机构。

二、遴选条件

(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获得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相关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

4.建立健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

6.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7.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正式运营并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至少(含)3个月(以机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按规定备案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8.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长期照护师证等与护理相关的资格证书,符合行业规范。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遴选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种植牙等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上一年度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定点资质,未满一年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参加遴选,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遴选流程

(一)受理申请

1.申请机构须按《申请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材料》(附件1)、《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要求提交材料。

2.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经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

(二)审核材料与实地查验

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于2024年5月6日至10日对申请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查验。

(三)组织评审

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根据审核材料与实地查验情况,组织评审。

(四)机构公示

遴选完成后,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将遴选结果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遴选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四、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受理时间:2024年4月22日至26日;

(二)受理地点: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306办公室;

(三)联系人及电话:龙书萍,(0871)********

附件:1.申请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材料

2.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3.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4.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

5.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表

昆明市晋宁区医疗保险中心

2024年4月1日


附件:

附件1.昆明市服务机构申请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材料

附件2.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3.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附件4.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

附件5.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表




*******.shtml"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www.kmjn.gov.cn/c/2024-04-01/*******.shtml

标签: 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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