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系统及锅炉节能改造05包招标公告
电机系统及锅炉节能改造05包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
电机系统及锅炉节能改造项目05包
项目编号:JXTCJA********09-05(3)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 判 邀 请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3
一、前附表3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4
三、 谈判文件4
四、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5
五、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7
六、 谈判及成交供应商的确定8
七. 授予合同9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12
合同条款前附表12
第四章 合同格式19
第五章 附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20
1. 谈判响应书21
2. 报 价 表22
3. 明细表
4. 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24
5.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25
6. 技术文件26
7.资格证明文件27
7-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复印件)28
7-2.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9
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0
7-4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质证书31
7-5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32
第六章 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33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33
二、技术要求34
三、售后服务要求37
第一章 谈 判 邀 请
依据永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1、项目编号:JXTCJA********09-05(3)
2、采购项目内容
序号货物名称单位数量采购预算
1锅炉台165万元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要求:
(1)投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锅炉制造商必须是取得国家B级(含B级)以上锅炉制造资质企业;
(3)锅炉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锅炉能效测试合格的成熟产品;
(4)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锅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凡对本项目有兴趣参与竞争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从吉安政府采购网或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网上报名,以保证金进账时间为准,谈判前审查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资格验证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
注:以上资料如无法提供或提供资质证件不符合要求,其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5、竞争性谈判时间和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参加。
6、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竞争性谈判地点: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永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婚姻登记处旁)。
7、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料费:200元(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交纳,售后不退),未按要求交纳的,其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补充、更正说明网址:吉安政府采购网和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9、采购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 地址: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联系人:程雪辉 联系电话:****-*******
10、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卢先生 邮 编:343000
电子函件:jxzbja@126.com 网 址:http://www.jxbidding.com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前附表
本表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条款号内 容
11.1采购人名称: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 地址:永丰县工业园南区
联系人:程雪辉 联系电话:****-*******
22.1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号建设大厦(市建设局)二楼
电话:****-*******
315.1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入至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并于谈判前一日17:00前到账(以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情况证明为准),单据上须注明“电机系统及锅炉节能改造05包”字样,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的供应商,其竞争性谈判文件将被拒绝。
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下(任意一个账号):
账户一:户名:永丰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开户行: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账号:176*****100*******
账户二:户名:永丰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开户行: 建设银行永丰支行
账号:****************0825
注: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收款人银行实际到帐为准。由于供应商原因而造成保证金没有及时或足额到帐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16.1谈判有效期:自谈判之日起90个日历天
517.1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壹份、 副本叁份
625评审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第25条
7进场交易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壹仟捌佰元的进场交易服务费。如交易中心另有约定,则按当地交易中心约定执行。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认定资格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
2.4 “货物” 是指采购人所需的锅炉。
3. 合格供应商
3.1 详见“谈判邀请”
4. 供应商代表
4.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并签署谈判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7-3)。
5. 谈判费用
5.1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三、 谈判文件
6. 谈判文件的构成
6.1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谈判过程和合同条款在谈判文件中均有说明。谈判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参数及售后要求
6.2 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谈判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 谈判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谈判截止日期前3天采取无记名电子信箱方式(jxzbja@126.com )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吉安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公告。
7.2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谈判文件提出澄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8. 谈判文件的修改
8.1 谈判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8.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吉安政府采购网发布;
8.3 为使供应商准备谈判时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推迟谈判截止时间。
四、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9. 提示
9.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和资料。
10. 谈判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10.1谈判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 谈判响应文件的构成
11.1谈判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 谈判响应书
(2) 报价表
(3) 明细表
(4) 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
(5)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 技术文件
(7) 资格证明文件
(8) 谈判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9) 谈判保证金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谈判响应文件目录及页码。
12.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 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见谈判文件附件7)。
12.2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3. 证明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和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验收后运行一年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参数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设备的具体参数。
4)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4. 谈判报价
14.1所有谈判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培训、技术服务;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14.2供应商要按报价表(统一格式)和明细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14.3 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5. 谈判保证金
15.1谈判保证金递交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谈判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
15.3任何未按第15.1和第15.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4在采购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5.5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
(4)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成交。
16. 谈判有效期
16.1 谈判有效期应自本须知第23.1条规定的谈判日起,并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谈判有效期不足的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谈判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或接受这一要求。拒绝这一要求的供应商放弃投标,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本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副本。每套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谈判响应文件上签字。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4 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7.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三份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8.2 为方便谈判,供应商应将报价表(谈判响应文件正、副本中也须附有)、谈判保证金凭据复印件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表”字样。
18.3 供应商应将18.1条和18.2条的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4 内外层信封均应:
封口处有谈判全权代表的签字或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
18.5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谈判截止时间
19.1谈判响应文件必须在谈判邀请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谈判地点。
20. 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20.1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 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
21.1 从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谈判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六、 谈判及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2. 谈判小组
22.1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在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23. 谈判程序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监督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查验谈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供应商离开谈判地点。
23.3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认真审阅,确定谈判内容,并进行初审。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3.4初审出现下列情况者,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未提交谈判响应书;
2)未提交报价表;
3)未提供谈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谈判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4)超出经营范围的;
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6)谈判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7)谈判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8)技术文件技术参数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24.谈判
24.1谈判小组按照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与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和商务上的谈判。
24.2谈判双方可就技术、商务、价格内容按要求进行变更、补充完善,变更、补充完善的最终内容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作为评审的依据。
24.3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4 技术、商务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
24.5在谈判文件没有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后一轮报价不能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其后一轮报价无效。
24.6谈判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后,谈判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谈判报价及其它信息。否则,按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5.评审办法
25.1在各谈判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6. 与谈判小组的接触
26.1 除按本须知第24.4条规定外,从谈判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其谈判有关事项与谈判小组接触。
26.2 供应商试图对谈判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七. 授予合同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谈判小组将审查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27.2 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编制竞争性谈判报告并送采购人。
27.3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予以确认,并依据谈判报告的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认成交候选供应商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8.公示
28.1 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28.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书必须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供应商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提起质疑的日期。
29. 成交通知书
29.1 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按照本须知第15.6条的规定退还所有谈判保证金。
30. 签订合同
30.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30.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1.解释权
31.1本谈判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条款号内 容
19.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货前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211.5质量保证期:货物调试、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4)“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买方”是指购买货物的采购人。
6)“卖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谈判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造成的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装运标志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进行标志。由于标志不妥所引起的货物损坏和损失造成的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6. 交货方式和交货时间
6.1 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尽快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4交货时间和地点见采购需求表。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9. 付款方式
9.1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质量保证期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12. 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卖方根据合同负责安装或安装督导,如因安装或督导不正确而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性能不合要求而遭受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损失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价格。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 卖方应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期限内供货完毕。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交付违约金(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付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 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 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谈判响应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6.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6.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7.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6.3除合同本身以外,27.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7 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27.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章 合同格式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 (项目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谈判小组评定 (卖方)为成交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主要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分项报价表
附件2-技术参数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成交通知书
4)谈判文件
5)谈判响应文件
6)合同补充条款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数量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4.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 元人民币,分项价格见明细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见合同主要条款第8款。
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五章 附件(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 谈判响应书
致: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谈判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我方(单位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三份:
1. 报价表
2. 明细表
3. 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 按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和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提交的谈判保证金,金额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总价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总价)。
2. 我方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谈判有效期为自谈判日起 90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后,我方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文件,其谈判保证金将被贵方不予退还。
6.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谈判或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
7. 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 报 价 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货物名称总 价报价
声明谈判
保证金交货期交货地点备 注
总 报 价(大写)
注: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18.2条的规定与谈判保证金凭据复印件一同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也应附有此表。
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3. 明细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品目号货 物 名 称型号和规格产地数量制造商名称 单 价总价备注
1
2
3
4
5
6
7
8
总计
注: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 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货物名称谈判文件条目号谈判文件规格谈判响应文件规格响应/偏离说明
注: 响应/偏离内容应在说明栏中说明该条款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或页码)的依据。
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谈判文件条目号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谈判响应文件的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说明
注:商务条款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验收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供应商单位(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 技术文件
内容包括:
1、货物的技术规格与功能的详细说明和配置清单;
2、主要外购件、配套件的型号规格和制造商明细表;
3、标准附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
4、售后服务措施(含服务计划、服务人员配置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5、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写)。
7.资格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1)供应商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7-1、7-2、7-3、7-4和7-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格式中全部内容都需如实填写。
3)谈判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7-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复印件)
7-2.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格式)
7-4.本谈判文件中“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
7-5.供应商的资格声明(如有,附复印件)
7-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的复印件)
7-2.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谈判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谈判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 务:
电 话: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7-4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质证书
7-5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供参考格式)
1. 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①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
②流动资产:_________________
③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
④流动负债:_________________
⑤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近3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近3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l)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2)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4.同意为供应商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
5.由其他制造商提供和制造的货物部件,如有的话: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制造的部件名称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第六章 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
货物名称锅炉
数量1台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0天内供货完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备注本项目由投标人派员指导安装调试。
一、技术参数
锅炉额定蒸发量 6t/h
额定蒸汽压力 1.25 MPa
额定蒸汽温度 194℃(饱和温度)
给水温度 20℃
冷空气温度 20℃
排污率 3%
给水压力 1.375MPa
设计效率(额定出力时) 78%
设计排烟温度 157℃
燃料消耗量 ~1080kg/h
二、配置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1锅炉主机SZL6-1.25-AII
管束加防磨套管、炉排为小鳞片式1台(套)
2省煤器配套6吨锅炉1台(套)
3仪表阀门配套6吨锅炉1台(套)
4炉排调速箱 配套8吨锅炉1台(套)
5引风机配套6吨锅炉1台(套)
6鼓风机配套6吨锅炉1台(套)
7电动泵配套6吨锅炉2台(套)
8电控柜鼓、引风机、补水泵加变频1台(套)
9上煤机垂直提升式1台(套)
10分汽缸¢4261台(套)
11烟风道配套6吨锅炉1台(套)
12平台扶梯配套6吨锅炉1台(套)
13出渣机螺旋式1台(套)
14水处理进口全自动1台(套)
15除尘器麻石水磨除尘器1台(套)
陶瓷多管除尘器1台(套)
16烟囱650 30m1台(套)
17取样冷却器配套6吨锅炉1台(套)
18吹灰器(双)配套6吨锅炉1台(套)
19全自动热力除氧器配套6吨锅炉1台(套)
三、技术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本次SZL6蒸汽锅炉招标的技术性能要求,它包括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的结构、功能设计、性能、试验。
1、设备总体要求
1)设计合理、性能优越、技术先进、高效节能、安全可靠、设备经久耐用、维修方便,炉型外观应美观。
2)设备整体结构紧凑、表面清洁、漆面光滑、外表平整美观。部件、阀门装配方便操作、拆除和检修。
3)自动化程度高。
4)锅炉生产、制造过程中具备完善的质保体系,锅炉出厂经过全性能测试台测试合格后方可出厂。
2、本锅炉为低压、双锅筒纵向布置、自然循环组装锅炉,燃烧设备为轻型链条炉排。炉膛除前墙外四周布满水冷壁管子。上下锅筒之间布置有顺排的对流管束,按烟气流通方向对流管束采用“S”型冲刷方式。锅炉尾部布置有铸铁管省煤器。 炉排减速机采用无级调速;出渣设备采用刮板出渣机,也可采用螺旋出渣机。
锅炉采用单层布置方式,运转层标高为零米。
烟气系统:燃料自煤斗通过煤闸门,经刮平后随着炉排运转,经过预热干燥、挥发分析出并燃烧、焦炭猛烈燃烧、灰渣燃烬四个阶段,炉渣落入渣斗。燃烧后产生的烟气由炉膛经燃尽室进入“S”形烟道,烟气从锅炉本体出来后经烟道进入省煤器、除尘器,然后由引风机抽引通过烟囱排向大气。
灰渣系统:燃料经燃烧后产生成的灰渣在炉排尾部落到渣坑由出渣机排出,漏煤和漏灰随链条炉排落入前部的落灰斗内而被掏出,烟气中的飞灰一部分在回转室沉降下来,由后拱后部落灰孔排到炉排上,其余部分经除尘器分离后落入落灰斗内。
鼓风系统:空气由鼓风机送入总风道后进入链条炉排两侧风仓,再经各自可调节的风门进入单独风室,穿过链条炉排排面、煤层进入炉膛内。
四、执行标准
供货设备和材料在设计、制造、检查、验收、安装、使用、包装和运输等工作中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际机构的标准和规范中的有关章节,同时还应符合所列标准和规范中隐含的其他规范和标准中的有关章节。供应商所遵循的标准与规范应为最新版本。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
3、GB/T16508-19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4、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5、GB/T 1605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
6、JB/T 3375-2002《锅炉用材入厂验收规则》。
7、JB/T 6768-1993 《工业锅炉可靠性试验规范》。
8、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
9、GB50273-19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10、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GB/T10180-200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12、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厂商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产品全部制造过程安装验收标准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凡低于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
如果设备是境内国外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产品,除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外,其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五、售后服务
(一)供方货物、安装工程自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1年,并承诺义务为用户提供与蒸汽锅炉设备元器件安装有关的技术服务。
(二)供方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三)报价方须在“三包”范围内无偿提供该产品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供方就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提供24小时的应急维修服务,备有应急维修专用车辆,有专职应急维修值班人员,接到维修通知后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服务,一般性故障24小时内排除。
(五)供方须提供一份易损易耗件清单,并具有长期提供产品易损耗零配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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