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鄂0607破2号受理破产裁定书
2022鄂0607破2号受理破产裁定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07破申2号
申请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 口市洪山咀。
法定代表人:柴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晶,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 单位员工,户籍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南街49-1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容,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广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悦,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 单位员工,户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许指巷6号。
2022年5月20日,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 洲坝老河口水泥公司)以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丰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丰源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了长丰源公司, 并于2022年6月20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听证。长丰 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公司尚处 于经营状态,虽然存在困难,但通过出租部分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努力摆脱困境;二、公司正通过启动生产直至正常经营,并努力 筹集资金积极还债;三、公司资产远远大于所欠申请人的债务, 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综上,请求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本院查明:2005年12月31日,长丰源公司经襄阳市襄州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经 营范围:粮食、植物油、预包装散包装食品、土特产品销售;炒 货食品、豆及豆制品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限 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煤炭销售;有色金属、化工产 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化学试剂)、五金产品、建材批发零售;烘烤、膨化食品加工、 销售;卤制品、糖、干果销售;饮用水包装及周转容器的生产、 销售、回收销毁;食品保鲜及保鲜技术研发;冷链物流服务。(涉 及许可经营范围、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司注册 资本*****万元,实缴资本9910万元。2015年4月13日,葛洲 坝老河口水泥公司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丰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 决长丰源公司向葛洲坝老河口水泥公司支付欠款*******元及截 止到2015年4月13日的利息******元。2016年1月22日,湖 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号 执行裁定,查封长丰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的二宗 土地使用权和4幢房屋。因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已办理抵押 登记并已被另案查封在先,且长丰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 产,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5) 鄂襄阳中执字第*****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5)鄂襄 阳中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 月19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 第*****号之二执行裁定,续行查封长丰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州 区伙牌工业园的二宗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号分别为B (2013)*********-1, B (2013) *********-2);续行查封长丰源公司位 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的4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 S********. S********. S********. S********),查封上诉不 动产的期限为三年。2021年12月2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号之三执行裁定,再次续 行查封上述资产,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 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的破产案件”。长丰源公司系在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长丰 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 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 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 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葛洲坝老河口水泥公司对长丰 源公司的债权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经过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长期无法获得清偿,应当认定长丰源公司具备“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同时,本院在收 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已通知长丰源公司,长丰源公司并没有举证证 实其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并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长丰源公司虽然在听证程序后提交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分三 期偿还所欠葛洲坝老河口水泥公司的460万元,但葛洲坝老河口 水泥公司明确作出回复,认为该还款计划书不具有可执行性,坚 持申请对长丰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据此,因长丰源公司具备破 产原因,本院对葛洲坝老河口水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予 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 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对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曾凡清
审判员 王伟
审判员 卓洪涛
书记员 杨志鹏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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