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度社会组织审计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度社会组织审计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本次项目审计的对象为审计通知确定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审计目的主要为公正客观地反映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资产状况、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等,为采购人强化社会组织监管提供财务审计专业支撑。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三、技术规格:按照长沙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开具的审计通知单,对社会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执法审计、评估审计、抽查审计等审计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审计通知单,对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社会组织,依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真实反映在任期间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2)根据审计通知单,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依规开展注销清算审计,对社会组织注销时收益和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如实反映资产状况,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3)根据审计通知单,对作为执法对象的社会组织,依规开展审计检查,对社会组织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收入、费用及结余情况、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合作项目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建议或其他书面材料,涉及信访、举报、信息公开等执法事项的,审计年限根据执法检查需要确定。
(4)根据审计通知单,对申请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财务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书面材料。
(5)根据审计通知单,对纳入年度检查抽查范围的社会组织依规开展审计。对社会组织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收入、费用及结余情况、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负责人取酬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合作项目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书面材料。
涉及执法审计、评估审计、抽查审计,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理通知单》之日起3日内指派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的执法审计应派出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审计。涉及注销清算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派出工作组进驻被审计的组织。前述审计服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若由于总资产庞大导致审计工作复杂的,可报经采购人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时,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并汇报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一)审计服务的主要要求
1.质量要求。根据项目内容出具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且符合行业标准的审计报告、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审计建议书及相关成果。
2.时效要求。涉及执法审计、评估审计、抽查审计,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理通知单》之日起3日内指派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的执法审计应派出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审计。涉及注销清算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派出工作组进驻被审计的组织。前述审计服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若由于总资产庞大导致审计工作复杂的,可报经采购人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时,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并汇报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3.人员要求。执法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评估、抽查审计人员不少于1人。审计人员均应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参与执法审计人员中应至少1人取得注册会计资格,其他审计事项人员技术资质要求也应符合国家有关审计和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派出人员客观公正依法审计,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成交供应商应派出经验丰富的资深财务审计专业人员组成较为固定审计服务小组,与委托方积极配合,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实施经验和团队领导能力。
4.资料要求。按时提交审计意见、审计底稿和报告,如果委托方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向委托方提供可进行编辑的电子版本服务成果资料。委托方有权随时抽查复审成交供应商的工作进程及成果资料,成交供应商应予积极配合。对委托方提出的咨询服务成果质疑,成交供应商应给予及时的书面回复。
5.纪律要求。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委托方同意外,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成交供应商不得与审计对象有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性和专业性的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接受被审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吃请、送礼和其他经济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人员要求
指定专人与采购人对接相关事宜;执法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评估、抽查审计人员不少于1人。
六、验收标准:验收方式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的规定和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应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长沙市民政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采取分期验收。验收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验收为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有关整改、重新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一)结算方法
1、结算金额:审计服务结算费用参照湘价服〔2010〕183号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审计成本、工作量、工作难度等情况计算。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结算金额=社会组织注销时资产总额*收费费率*中标折扣率。社会组织法人离任审计结算金额=法人在任期间社会组织年度资产合计总额*收费费率*中标折扣率。注销清算审计和法人离任审计结算金额未达到最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收费标准3000元结算,审计结算金额超过1.5万按1.5万元结算。
执法审计结算金额=被审计社会组织涉案金额*收费费率*中标折扣率。执法审计结算金额超过2.5万元的按2.5万元结算,执法审计结算金额未达到最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收费标准3000元结算。如涉案情况特别复杂、金额重大的,可考虑工作量和难度,参考行业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评估审计、抽查审计结算金额为2000元/家*中标折扣率。
2、付款方式: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数量及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供应商提供审计报告或资料复印件,并如实反馈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整改建议,验收合格后,由长沙市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时间:审计服务完成20家以上或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可支付一次进度款,服务完成期内结算不超过4次。
(二)关于报价的说明
1、本项目报价参照《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83号文件),根据前述结算费用标准,以折扣率的形式报价。即:结算金额=收费金额*折扣率(例:某审计项目按标准收费金额为*****元,投标人报价折扣率为80%,则该项目结算金额为:******80%=8000元)。
2、采购人不提供住宿及差旅费,投标单位须自备所有设备和耗材,须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人工、财务、服装、装备、设备、材料、工器具、耗材等一切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标签: 社会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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