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3号

被处罚人:苗某求,男,41岁,住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姜堂村庙湖141号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钢构大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9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宁老庄镇姜堂村苗湖庄土地426.32平方米建设钢构大棚(其中农村宅基地419.35平方米、道路用地6.97平方米),新建建筑物383.44平方米,硬化地面42.88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6.32平方米;

2、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26.32平方米、硬化地面42.8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硬化路面,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善智

电 话:0558-*******

地 址: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573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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