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2024年4月2日起至5月2日止,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2日前通过QQ邮箱:*********@qq.com或书面反馈。
联系电话:0825-*******
地址:大英县金元街71号县农业农村局204室王卫收
附件:《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
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审慎稳妥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保障集体和农民利益,推动乡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建立审查机构,就土地性质、耕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和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分级审批工作。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要通过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进一步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农户在承包期限内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承包农户自愿委托村集体、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须由承包农户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
(三)坚持依法规范。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工商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再流转。
(四)坚持适度规模。统筹考虑本地区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五)坚持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承包农户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章 流转程序及审查审核条件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
(二)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三)跨镇(街道)、跨县(市、区)、跨市(州)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四)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也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协商。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地块、流转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事宜进行协商一致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拟流转土地规划利用方案平面图、流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或经济实力证明等材料);
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三)要件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所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四)分级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报本级审批实施机关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事前审查。审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踏勘核实、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审批实施机关就流入方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情况、拟流转土地性质、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风险防范,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填写《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拟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约行为;
(4)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相关条款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
(6)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
(7)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审查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土地流转受让方、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审批通过的,方可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不得享受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通过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流转合同。在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结合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的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合同编号采用“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签订日期+一位数字序列”,如蓬莱镇2023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笔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编号即为“510*****020*******”。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指导双方进行纠正。
(二)鉴证流转合同。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流转当事人根据需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可向公证机关申请鉴证)。
(三)落实风险保障。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并备案。租赁合同期满,流入方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四)流转合同备案。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并按时报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五)资料归档保管。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监测履行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流转期内,县镇村要根据分级审批(备案)情况,践行三级巡查监管工作,重点对流转租金支付情况、建设农业设施占地情况、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已在永久基本农田或高标准农田上种植林果、苗木和挖塘养鱼的是否存在继续扩大规模的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
在监测中如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严重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形,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出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相关镇(街道)有权取消其在本辖区再次流转土地的权利。监测中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在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成立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以及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农民代表、专家为委员。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日常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建立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可行性论证审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县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负责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模板,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等审查,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三)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资格、诚信等相关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五)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务。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机构,明确具体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负责管理流转合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负责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申请服务;负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受让方,并监督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流转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收、退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其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组织成员代表、利益相关村民进行审核,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涉及委托流转的,负责收集村民书面委托书;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法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已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不补办审查审核手续,对已进行土地流转的应当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纳入监测范围,便于监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签: 工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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