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里财采投处[2024]4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慧建劳务服务部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5公里哈南之星一期17栋1单元1层2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天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28号天鹅湾大厦十三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环卫安全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JTZ[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无异议被废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核实,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填写“标的名称”,属于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无效,故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的规定,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查证,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多次私自出入评标室并且擅自使用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致使评标过程与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存疑。对于采购人代表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鉴于本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本项目予以废标,中标结果无效。目前本项目已暂时停止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3月31日


附件: 哈里财采投处[2024]4号处理决定.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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