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海西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上海容基竞磋(服务)2023-059

二、项目名称:海西州2024年度政府补贴技能培训

三、相关当事人: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人:青海时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7-10号

法定代表人:郭飞鹏

联系电话:189*****998

授权代表:冯永长

联系电话:158*****639

被投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6楼*****

联系人:刘琼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1月22日,投诉人就海西州2024年度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上海容基竞磋(服务)2023-059)对其废标结果提出了质疑。被投诉人针对质疑组织原磋商小组,对授权书授权期限不满足响应有效期进行复审,于1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通过电子邮件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资格审查时,认定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期限为2024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实际有效期为89天。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授权期限必须满足自磋商之日起90个日历日的规定。做出的无效投标处理不合理。请求对本次竞争性磋商废标事项进行重新审定,作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决定。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本次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90个日历日,磋商文件中只对起始日期做出规定,没有对期间计算方法另有约定,有效期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之规定。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西州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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