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江北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卫生健康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区卫生健康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研究审议向上级报送的重大请示、报告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研究通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文件、审议提请区政府发布或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由区卫生健康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方案等;
(五)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等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也可委托专家和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承办科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基层单位、利益相关方、专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 3 名以上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专业性问题、可行性、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一般采取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式进行。专家应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论证报告作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科室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或决策草案文本;
(二)决策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的,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承办科室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采纳情况。
第九条 利益相关方或公众群体对决策方案有较大分歧的,承办科室应当高度重视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民主协商会、听取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利益相关方反映决策方案未充分考虑其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其较大损失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条 听证会由承办科室负责召集。承办科室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制定听证方案并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听证会举行 10 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听证会后,承办科室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生态、安全、网络舆情等风险进行综合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参照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5〕126 号)执行,未经评估,或者评估结果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将涉及的以下材料提交疾控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民意调查情况或征求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和未采纳说明;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专家论证报告。
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局疾控监督科负责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草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草案制定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疾控监督科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到 1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局党委会讨论。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说明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汇总表。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经局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或者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决策后评估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执行,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提出并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的;
(二)未经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
(五)未将决策过程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的;
(六)其他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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