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施工招标
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施工招标
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 DLJF-2023-1212 )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本溪市平山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项目概况
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 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本溪市平山区勇山街8号1层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DLJF-2023-1212
项目名称: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
预算金额:39.97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在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公布,投标单位总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由评标委员会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范围:新建挡土墙护岸总长253m,其中左岸75m,右岸护岸178m。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成交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
2.2、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含)以上。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本溪市平山区勇山街8号1层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200元/套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 年 12 月 12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本溪市平山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 址:本溪市平山区
联系方式:189*****1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本溪市平山区勇山街8号1层
联系方式:150*****895
邮箱地址:**********@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高泽云
电 话:150*****895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本溪市平山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联系人:万泰阳 电 话:189*****13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本溪市平山区勇山街8号1层 联系人:高泽云 电 话:150*****895 |
1.1.4 | 项目名称 | 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 |
1.1.5 | 建设地点 | 本溪市平山区河东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3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R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偏离 | R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以及对投标人提问的答复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 R有,最高投标限价: 在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公布 注:各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均不得超过相应列明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
3.3.1 | 投标有效期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的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R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副本内容与正本应保持一致。 |
3.6.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R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商务标与技术标分别装订成册。并且当单册投标文件总厚度超过约5cm时需分册装订,且需标注“第几册共几册”,反之则无需分册装订。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2023 年 12月 12 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及变更公告(如有)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R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 开标顺序:提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2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R否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同招标公告公示媒介 |
7.4.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转账或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10% R不要求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 向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人民币0.3万元 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 |
9.3 | …… |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R否 £是,具体要求: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监标人: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 30 | ||
项目管理机构 | 10 | ||||
投标报价 | 60 | ||||
其他评分因素 |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B=(B1+B2+……Bi)/i 注:B表示评标基准价;B1、B2……Bi表示有效的投标报价(有效的投标报价指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i表示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有效投标超过5家(不含),将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满分3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满分2分) | 内容完整、编制水平较高1.1-2 分; 内容欠缺、编制水平一般0-1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满分5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3.5-5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4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9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5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3.5-5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4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9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5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3.5-5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4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9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5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3.5-5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4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9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满分5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3.5-5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2-3.4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9分。 | ||||
资源配备计划(满分3分)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2.1-3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1.1-2 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1 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满分10分) | 主要人员(满分10分) | 项目团队人员配备合理、专业完备5分; 欠合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3分; 欠合理,难以满足工程需要,不得分。 | ||
…… | ……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格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投标报价得分(满分60分) | 1.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标价者得60分; 2.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按插入法计算)减0.5分; 3.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按插入法计算)减1分, 报价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内容的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未作改动的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发生矛盾的,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用条款为准。
1.1.1合同
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认可的洽商记录、变更、签证、谈判文件、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现场工程周报以及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联络函件等;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5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7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3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施工用地、临时道路、供水、供电、生活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设施等临时性工程。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临时占地包括: /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施工图纸。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计划(若有)及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计划等。承包人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方案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的标准。因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不能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计划表;以上计划报表必须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5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五份,电子文件一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本项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均不作为本合同计量与支付价款的依据文件。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3天前。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提供驳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管、线、计量设备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要求按时缴纳水、电费(按供电收费部门的实际收费,且包含损耗及公摊)。如承包人不按时缴纳,由此发生的滞纳金及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1.1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监理内容及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的情况: 不适用 。
3.4.4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监理期限阶段: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等工程全过程监理;(2)监理人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监理人无权对本合同任何计量、计价等合同变更、合同签证价款做出任何认定或同意,否则,该签认行为对发包人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所有事项均不纳入确定范围,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4.1.7 除通用条款承包人应履行的相应义务外,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和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1 项目经理:
姓 名: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1)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
2) 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
3) 同意涉及合同价款变化或合同工期变化的变更指示;
4) 进度款支付申请;
5) 竣工验收申请;
6) 最终结清申请;
7) 签订其他资料。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代理行为全部予以认可同意,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放弃任何权利主张。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日历天,且满足当地质监部门的相关要求。
4.3.2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周现场工作5天以上,非经发包人同意,每缺席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每月累计超过3天,双倍承担违约金,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关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投标前承诺的项目经理人选经发包人确认后必须驻场,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若项目经理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考核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更换项目经理,逾期未更换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发包人有权一次性对承包人罚款*****元,驻场项目经理的行为、作业、管理等违反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其他项目骨干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5.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5.2 承包人关于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约定: 。
6.1.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执行通用条款,提交时间按照专用条款1.6.2约定执行。
6.1.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
6.2.1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仅做工期顺延不再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仅做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6.3条约定不适用于本合同。
6.4.1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6.4.2当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出现时,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6.4.3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变更〕约定办理。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节点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按工程结算价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累加计算。工期延误满30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签约总价款的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若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需在10日内,无条件的清场撤离完毕,否则,每延迟1日,需按合同总价款1‰承担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10%。
承包人已知晓,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是承包人在充分考虑夜间、节假日、中考、高考、重大会议、活动及空气污染治理(以政府文件为准)等因素而造成的施工暂停,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发包人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承包人承诺放弃因此提出索赔或延长工期等任何权利主张。
6.5.1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
7.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图纸及本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第一次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经过修复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不予验收,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处罚,发包人不支付相应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
7.1.3 承包人每完成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发包人验收合格,并以书面形式认可后,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7.1.4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因承包人施工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费用。
7.1.5杜绝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用于工程,如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除无条件返工外,并处以不低于*****元/处(次)的罚款(累加计算);
7.1.6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工作应按发包人要求12小时内进场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进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不限于是否通知了承包人。
7.1.7承包人在未接到监理签发的下道工序开工通知书而强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返工造成的相关费用,处5000元/次罚款。
7.1.8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发包人确认,监理、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施工场地、试验场所、承包人的预制构件制作车间 。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现场材料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即新增项目,参照河南省定额站颁布的施工 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施工当期价格信息(季度价)重新组价 ;
(2)招标清单若有缺陷、漏项,乙方在招标答疑过程中未提出的,均不予增加。若招标清单中无地基处理相关的清单子目,结算时按新增项目处理。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1.1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0.1.2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专用条款10.3。
10.1.3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条约定本合同不适用。
10.3.1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项目进场时间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足额支付,按每月支付每次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结算完成且工程实际移交发包人后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97%,剩余 3%款项待缺陷责任期满(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后无息支付。
乙方保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因本合同价款的付款节点、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调整而主张免除或减少向农民工付款的义务。
乙方对本合同付款方式全部予以确认同意,并不持任何异议。
10.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另行约定。
10.3.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达到付款节点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并附上已完工程量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的工作内容需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未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工作内容付款时发包人不予审核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8天内(不含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修正时间)。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具体支付时间由发包人根据财务资金情况,合理调配进行支付。
10.3.4 任何款项,每次付款前,每次工程款支付前,承包方需先向发包方提供符合发包方财务管理的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付款至审核价款的97%时,需要乙方提供本项目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10.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工程结算款);
(3)其他方式: / 。
10.4.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进场施工前10日内,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
10.4.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0.5.1 竣工结算价格是否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否 。
10.5.2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或按照发包人要求。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或按照发包人要求。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不适用 。
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规定及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工程试运行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3)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日内或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承包人未按期完成退场的,需承担合同逾期违约责任 。
工程保修期为: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24个月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以内 。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或维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所依据的相关法规文件及设计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修理或更换设备,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对此承包人无条件同意扣除维修费用金额;若质保金已经返还或不足够支付维修费用,承包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投保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投保、付款义务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应当办理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除通用合同条款之约定外,另增 /
15.1.3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除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情形外,还包括:工程质量经过初次验收不合格需要修复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工程经过修复后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工程并要求承包人退还全部工程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等)。
15.1.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
(1)无瑕疵履行:承包人提供的服务、产品或者实施的工程数量、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改进、更换、返工等责任;
(2)支付违约金、罚金、或扣除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3)赔偿损失: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发包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15.1.5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而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指定期限内拒绝返工,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5.1.6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停止拨款,并可选择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且无能力继续履约;
(2)承包人与第三方发生债务诉讼,致使法院或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要冻结或划拨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承包人挪用工程款,致使工程进度迟缓,大幅度延缓工期。承包人应承担之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接发包人开工通知后未在开工通知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的。
15.2 发包人违约
15.2.3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2.4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仅做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仅做工期顺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仅做工期顺延,不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仅做工期顺延,不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6)其他: 上述约定是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 建设单位:本溪市平山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编制范围: 1、平山区河东村3组护岸(二期)工程施工; 2、具体见采购文件中相关说明。 三、清单编制依据: 1、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水规计【2019】42 号文,《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的通知; 2、辽发改农经[2007]71 号文颁发的《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3、辽发改农经[2007]71 号文颁发的《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班费定额》; 4、本工程的施工图。 5、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包括标准图集)、规范、技术资料。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根据本工程施工图,按照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 2、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具体做法只做重点描述,详细情况见施工图设计、技术说明及相关标准图集,组价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包括完成所有工序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 3、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若有错误,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以“补遗”资料为准。 本说明未尽事项,以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 |
(单独成册)
(电子版)
(单独成册)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
2.招标范围
。
3.工期要求
。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5.安全文明施工
。
6.其他要求
。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本项目不适用
格式自拟
七、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标签: 施工招标 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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