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6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6号
哈里财采投处[2024]11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盛和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职工街40号
被投诉人1: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与阳明滩大道交口
被投诉人2:黑龙江钧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东锦绣丽都锦园南袁家屯改造工程D-A13栋3单元4层1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允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薛家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购买环卫作业车辆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K]*******2)4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
3、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尔滨允衡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技术部分要求的维修人员、设备力量、维修场地及业绩内容弄虚作假。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缺乏事实依据。
4、经核实,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哈尔滨允衡商贸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开标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经向哈尔滨市道里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函证核实,通过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查询确认,哈尔滨允衡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开标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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