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无人机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无人机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东阁华侨农场、石竹山风景名胜区:
根据2024年1月1日国家发布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情况,针对2023年已投入林业工作应用的25台无人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运营活动涉及无人机航拍、测绘、无人机巡查、无人机植保、喷洒、销售、培训等无人机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加快推进无人机使用实名登记,并办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合格证,确保无人机应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1日
标签: 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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