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审查稿》公
关于《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审查稿》公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审查稿)》已进入市人民政府立法审查阶段。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前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审查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4月27日前寄送娄底市司法局或者发电子邮件至ldlfk519@163.com。
联系人:刘晰? 联系电话:0738-*******??
附件:《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审查稿)》
娄底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决定
(审查稿)
?为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积水排涝防洪能力,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即娄星区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适用本决定,其他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二、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等信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信息化平台,并定期更新。
三、规划引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予以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等法定手续的改造提升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四、有序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新建项目全面执行标准规范,改建项目因地制宜执行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整体建设,落实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的要求。建设项目档案应当专题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供地、施工监督等工作中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
五、建设重点。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山体水体保护修护,明确保护名录、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二)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建筑雨落管断接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露天停车场、广场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透水铺装;
(四)公园等公共绿地建设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低影响开发措施;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防积水、防内涝、防洪设施建设。
六、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有权人明确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因城市管理、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单位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临时措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改建原海绵城市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资金筹措。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按照职责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本决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吕霞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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