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禧同顺餐饮、鹏程教育

2024年3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禧同顺餐饮、鹏程教育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彭罗清、彭赐元、曾检秀、彭浩哲、彭颖、彭蓉与被申请人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极速办公设备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两案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被申请人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车塘河路90号金鼎公园尚小区12栋101,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炳兰。核准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小吃服务;饮料的销售;国产酒类;进口酒类、预包装食品的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凉菜);餐饮配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彭罗清、彭赐元、曾检秀、彭浩哲、彭颖、彭蓉与被申请人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罗清、彭赐元、曾检秀、彭浩哲、彭颖、彭蓉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876 680元、丧葬补助金41 178元;分别支付彭浩哲、彭颖供养亲属抚恤金2400/月,自2021年4月5日起直至彭浩哲、彭颖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出现时止。被申请人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湘01民终8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彭罗清、彭赐元、曾检秀、彭浩哲、彭颖、彭蓉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3年11月30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929 358元(含本案执行费11 85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29 358元未执行到位。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并未发现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湘0104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申请人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江岸锦城商住小区7栋2001房,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喻治江。核准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 ;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教学软件的研发;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文具用品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极速办公设备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截至2021年9月7日,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欠付长沙市芙蓉区极速办公设备商行租金24 353元,违约金4800元;上述款项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分六期支付,具体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4059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4059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059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4059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4059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4058元。若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则长沙市芙蓉区极速办公设备商行自愿放弃上述违约金4800元,若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一笔款项,则长沙市芙蓉区极速办公设备商行不放弃上述4800元违约金,并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在生效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长沙市芙蓉区极速办公设备商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3年11月22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21 39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 398元未执行到位。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并未发现湖南鹏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湘0104执恢24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且具有三级及以上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长沙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作为管理人已办结至少1件破产案件;

(四)截至2024年4月1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2年以上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六)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七)申报机构须在3个月内办结本破产案件。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见中院任一破产案件公告),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纸质资料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均密封装袋)。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已办结和正在承办的破产、强清案件数量及进程(包括在本院承办的案件情况);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即截至2024年4月11日下午5:00止。(以5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依《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在符合公告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最终管理人,以及作为更换管理人的备选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冯萍 胡淋伟 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 0731-********

电子邮箱: 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三日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岳麓区,长沙,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人 破产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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