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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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办公室
晋文物办函〔2024〕30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局
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助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文物局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办法》
已经202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同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文多
山子文就局

2入办公第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文物局
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西省文物局担任社会
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工作,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申请由山西省文
物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
第三条
由山西省文物局审查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的社会组织;,透须伺时猝合以下条件:
(一).以开展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为宗旨;
(二)不必营利为目的;
(三)有规范常称、章程、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注册
资金、固定住所。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特征。基
金会原始基金必须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为
到账货币资金。
(四)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
(五)符合其他担任条件的。
第四条申请山西省文物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
组织,由发起人向山西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根据社
-2-
会组织业务范围和局机关“三定”方案,安排对口业务
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是否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意
见和理由。
第五条申请由山西省文物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发
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
情况、身份证明;
(五)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方案。
第六条社会组织发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拟设立社会组织名义开
展与章程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
款信息。
第七条山西省文物局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
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山西省文物局决定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
位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
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3
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
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社会组织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时,应事先
征得山西省文物局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
记、章程核准的申请。
第十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
日前向山西省文物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
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组织机
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党建工作情况。
基金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山西省文物局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
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
情况、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党建工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因发生特定情形决定终止的,应在
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不履行
职责的,由山西省文物局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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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山西
省文物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清税证明等书
面材料,由山西省文物局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
是否同意注销登记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
三年。
5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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