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楚县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巴楚县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各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人社规〔2022〕3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新人社规〔2022〕2号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除银行可以进行线下购买,其余请在线上进行购买,不允许出现线下购买情况),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二)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开立保函等业务的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统称经办机构);(五)采用银行保函和保函替代保证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县内设有分支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如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3.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提供保函的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4.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各银行。
请各单位、各乡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抓好落实。
巴楚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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