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吉政发〔2018〕31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市科技局起草了《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科技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意见,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意见,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25日。

联系人:倪春艳 鲁瑜 联系电话:********

邮 箱:kjjcgc906@163.com

附件: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

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吉政发〔2018〕31号)文件要求,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报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稳定运营1年以上,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育成,以及研发服务等,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三)依托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有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四)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专兼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五)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的管理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灵活的人事制度等。

(六)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在技术研发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与成效,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七)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拟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认定名单,报经局党组会审议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 申请认定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管理制度材料

1.机构章程;

2.管理制度;

3.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三)运营情况材料

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最近一个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发情况材料

1.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清单、横向合作项目清单及取得的成效;

3.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含自立项目和横纵向课题项目)清单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清单;

4.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科研场地、研发设备基本情况表。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证明材料、取得的成效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格;不参加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

第十四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

第十五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市立项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 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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