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6强清18号天津浩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6强清18号天津浩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6清申65号
申请人: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浩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
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区1单元-168)。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
申请人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 经济公司)以公司决议解散后,自行清算出现僵局为由,向本院 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天津浩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浩丰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成立,登记机关为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万元,公司住所地为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区1单元-168),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浩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出资比例如下: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占股50%; 国际经济公司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股25%;隆惠国际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股25%。
2023年7月31日,经国际经济公司提议,浩丰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浩丰公司成立清算组事宜。临时股东会应到3人,实到2人,实到股东为国际经济公司、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到股东持有公司75%股权。经实到股东协商,通过以下决议:1、鉴于公司2015年9月份成立后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且由于股东实际情况,公司股东均无能力改变公司现状,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严重影响股东利益,因此,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起解散公司。 2、在报纸刊登公司解散公告。3、自2023年7月31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国际经济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尽快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通知。天津市乐丰公司收到通知后未配合办理清算工作。
另查明,国际经济公司提交的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22年10月7日出具的函件显示,隆惠国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7日公告宣布撤销,该公司亦由当日宣布予以解散。浩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通过EMS快递向隆汇国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2023年7月31日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该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浩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香港报刊星岛日报公告,公告内容 为:“经公司股东天津国际经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提议,你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整在天津市和 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03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会期 半天。会议议题为公司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浩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将股东会解散决议刊登于星岛日报。国际经济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星岛日报督促隆惠国际公司发出通知公告,通知其于2023年9月11日前报送清算组组成人员名单、推荐清算组负责人。
本院认为,浩丰公司已经通过自2023年7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自行解散,而国际经济公司通过督促其他股东天津市乐丰工贸公司、隆惠国际公司配合成立浩丰公司清算组,天津市乐丰工 贸公司不予配合,隆惠国际公司已经撤销解散,下落不明,国际 经济公司占股仅达到25%,无法就公司成立清算组事宜实现资本多数,可以认定浩丰公司就公司清算问题已经形成僵局,无法在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公司进行自行清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浩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29日
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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