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服务招标公告第二次
2024年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服务招标公告第二次
询价采购文书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2024年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服务
采购机构: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2024年4月
目 录
第一篇
询价采购须知.........................................3
第二篇
询价项目需求..........................................6
第三篇
商务要求..............................................13
第四篇
合同范本...................................14
第五篇
询价文书格式要求..............................................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询价工作,现诚邀合格的供应商前来竞标。
一、保险保障范围
(一)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 保费限价 | 备注 |
2024年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服务 | 12.1万元 | 服务期1年 |
(二)计费因子数据
编制床位1020张,院内有医务人员数量:医生350人,护士484人,其他医技人员128人。
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保险方案内容
(一)投保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二)被保险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三)承保区域: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301号、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佳路1
号、重庆市南岸区大石路46号1-2层、重庆市永川区董花路285号、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5号。
(四)保险险种
主险 | 医疗责任保险 |
三、询价资质和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2.本项目只接受商业保险集团的一家重庆分公司参与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分公司法定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询价时间、地点及文件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询价的供应商,请于2024年4月12日报名及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官网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询价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询价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询价文件售价为:100元/分包(售后不退),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提供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上述费用)。
(三)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报名时提供投标人所代表公司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证明代理等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2.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3.按时报名签到;
4.缴纳了竞争性询价文件购买费。
(四)询价地点: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301号)
(五)提交响应文件及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4月12日北京时间16:00
(六)询价开始时间:(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注:根据本院采购实际需求,本次询价须进行现场第二次报价,最终以现场报价为准。
五、采购程序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1、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2、询价小组将依照本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对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六、成交通知
签订合同时,根据需要,采购方有权提出对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服务作局部调整或变更数量,但需经成交双方共同认定。
七、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按指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询价采购文书、补遗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改变成交状态,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联系方式
采购机构: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采购联系人:刘老师
电 话:023-********
项目联系人:黄老师
电 话:023-********
地 址: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301号
第二篇 询价项目需求
一、保险方案内容
(一)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三)承保区域:
(四)保险险种
主险 | 医疗责任保险 |
(五)保障范围
1.主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负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责任限额和续保约定
1.主险基础责任限额
基础责任限额(单位:万元) | |
每人每次责任限额 | 累计责任限额 |
5 | 20 |
责任限额说明:
(1)每人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责任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精神损害费用每人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10%,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0%,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4)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10%,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10%,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七)保费支付
保费按年缴纳,本次招标为第一年保费报价,见费出单。
(八)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九)特别约定
1.医务人员特别约定
本保险所称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乡村医师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具体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
2.承保基础特别约定
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
3.追溯期特别约定
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是在以期内索赔为承保基础条件下,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承保责任期限上的优惠,即如设定有追溯期,则承保责任期限不仅仅是保险期限,对于在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本保险设定追溯期,首年无追溯期,第二年续保追溯期为1年,第三年续保追溯期为2年。
在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中非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其近亲属或合法继承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责任认定特别约定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人民法院判决;
(2)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认定。
6.索赔单证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1)有关责任人的资格或执业证明;
(2)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
(3)保险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4)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经重庆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判决、裁决、裁定的,应当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5)如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需提供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协助追偿特别约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8.诊疗活动特别约定
本保险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及体检、医学整形。
9.律师费特别约定
本保险所指的律师费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10.医疗费用特别约定
本保险特约承保在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按照医疗侵权责任划分程度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含欠费)。在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欠费)本保险不予赔偿。
二、承保服务工作要求
(一)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组建完备的保险服务体系,配备保险服务专员;
(二)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落实保险服务工作,包括为医疗机构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等;
(三)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为医疗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出具并递送保险单和相关单证;
(四)按照医责险相关文件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成立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心,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保险理赔的审核工作及支付赔款工作;
(五)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联合医疗机构做好本项目相关宣传工作;
(六)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为投保单位提供相应的承保、理赔数据。
第三篇 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地点
1、服务期:服务期限为1年,合同1年1签。
2、服务地点:
二、报价要求
1、本报价为1年的保费。
2、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保费、通讯费、交通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
3、报价以外的服务,双方协商解决。
三、付款方式
1、由采购人按年支付保费。
2、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四、合同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有效期间,院方定期对中标人的响应速度、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院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五、知识产权
(一)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二)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六、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询比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合同范本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服务要求 | |||||||
二、考核方式 | |||||||
三、付款方式: | |||||||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五篇 询价文书格式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询价报价函
询价报价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收 (询价项目名称) 的询价通知书,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询价项目的询价。
1、愿意按照询价通知书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交货及技术服务,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
2、我方承诺:本次询价的有效期为20天。
3、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询价通知书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询价评审办法。
4、在整个询价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询价通知书》之规定给予惩罚。
5、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询价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对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法定负责人姓名)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负责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对上述项目的询价、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法定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注:若为法定负责人亲自办理并签署询价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诚信声明
采购项目名称: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标签: 医疗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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