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中国湖北-德国经贸合作洽谈会”服务的公告
关于购买“中国湖北-德国经贸合作洽谈会”服务的公告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以及湖北省商务厅相关规定,现对我厅赴德国出访期间拟在德举办的经贸洽谈活动服务进行公开询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名称
中国湖北-德国经贸合作洽谈会
二、服务时间与地点
4月25日上午,德国慕尼黑
三、服务内容
团组在德举办经贸洽谈活动,主要要求如下:
(一)负责举办中国湖北-德国经贸合作洽谈会,承担该活动整体策划、组织及承办等工作,推介湖北投资环境(活动规模200人);
(二)负责邀请重量级嘉宾及重点行业企业、商协会、机构嘉宾参会,并负责所邀请嘉宾食宿、交通、劳务等费用;
(三)负责活动会场(四星级酒店)租赁,要求不低于250平方米;负责VIP室租赁;
(四)负责在活动现场配备摄影、摄像各1位,做好活动期间影像记录,并将活动照片、影像资料在活动完结后提交;
(五)负责活动桌椅、舞台、音响、灯光、LED屏幕等活动必需设备的租赁和搭建,负责设置签到台、背景板、指引牌等设备并做好布置;
(六)负责安排两位中德双语同传人员,同传间的搭设及租赁,200位嘉宾的同传设备租赁;
(七)负责活动期间矿泉水、茶、咖啡、饮料及嘉宾午餐的安排;
(八)负责满足购买方关于活动举办相关的其他合理诉求。
四、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服务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三)服务商具有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服务商须具有承办同类招商引资活动的经历。
五、报价内容
响应方报价须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三、服务内容”在内的所有推动活动顺利举办所需要素的费用,如开具票据的税费、服务费等,实行包干报价。
六、询价时间和参与方式
报价文件必须为匿名,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17时整,逾时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当场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其他要求
(一)注意事项:
1.为避免浪费,也为避免报价过低导致服务质量受损,请对照活动服务内容具体要求及举办活动其他必须要素报价,不得缺项,否则为废标;报价所含费用必须全面,不得任意加收,否则为废标;
2.为避免恶意竞争,报价内容尽可能详细,报价格式尽可能简明。如中德同传工作人员、数量、欧元单价。在汇总欧元单价后,报人民币单价并最后报送含税价。(为保障报价一致性,按欧元兑人民币汇率1:7.9报价);
3.为保障活动质量,请于报价同时同步报送活动策划的初步方案及拟邀商名单,并报送近三年承办同类型活动资料。
(二)选中原则:在满足能够达到服务质量和规定费用标准的限度内,报价最低者中标(恶意低价报价,中标后,未能满足公务服务标准的,将禁止再次参与我厅境外公务活动购买服务竞标);同等条件下,承办过类似大型政府团出访经贸活动,特别是湖北省政府代表团境外招商活动的服务机构优先。承办过类似境外招商引资活动并具有德国招商资源的服务机构优先。
(三)付款方式:采用服务商垫付方式。服务商先行垫付本次费用,出访行程结束后10日内,服务商向省商务厅提交符合相关政府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收到上述商业票据后30日内,省商务厅按照票据向服务商支付服务款项。上述商业票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保险单、签证发票、服务发票等在内的符合政府部门相关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
(四)合同签订须知:
本公告所指服务采购方为湖北省商务厅,合同双方为湖北省商务厅与中标单位。
(五)若行程变化等导致活动取消或延期,服务事项据实结算。
八、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协调指导处
电话:027-********
2024年4月8日
附件: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以及湖北省商务厅相关规定,现对我厅赴德国出访期间拟在德举办的经贸洽谈活动服务进行公开询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名称
中国湖北-德国经贸合作洽谈会
二、服务时间与地点
4月25日上午,德国慕尼黑
三、服务内容
团组在德举办经贸洽谈活动,主要要求如下:
(一)负责举办中国湖北-德国经贸合作洽谈会,承担该活动整体策划、组织及承办等工作,推介湖北投资环境(活动规模200人);
(二)负责邀请重量级嘉宾及重点行业企业、商协会、机构嘉宾参会,并负责所邀请嘉宾食宿、交通、劳务等费用;
(三)负责活动会场(四星级酒店)租赁,要求不低于250平方米;负责VIP室租赁;
(四)负责在活动现场配备摄影、摄像各1位,做好活动期间影像记录,并将活动照片、影像资料在活动完结后提交;
(五)负责活动桌椅、舞台、音响、灯光、LED屏幕等活动必需设备的租赁和搭建,负责设置签到台、背景板、指引牌等设备并做好布置;
(六)负责安排两位中德双语同传人员,同传间的搭设及租赁,200位嘉宾的同传设备租赁;
(七)负责活动期间矿泉水、茶、咖啡、饮料及嘉宾午餐的安排;
(八)负责满足购买方关于活动举办相关的其他合理诉求。
四、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服务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三)服务商具有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服务商须具有承办同类招商引资活动的经历。
五、报价内容
响应方报价须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三、服务内容”在内的所有推动活动顺利举办所需要素的费用,如开具票据的税费、服务费等,实行包干报价。
六、询价时间和参与方式
报价文件必须为匿名,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17时整,逾时送达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当场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其他要求
(一)注意事项:
1.为避免浪费,也为避免报价过低导致服务质量受损,请对照活动服务内容具体要求及举办活动其他必须要素报价,不得缺项,否则为废标;报价所含费用必须全面,不得任意加收,否则为废标;
2.为避免恶意竞争,报价内容尽可能详细,报价格式尽可能简明。如中德同传工作人员、数量、欧元单价。在汇总欧元单价后,报人民币单价并最后报送含税价。(为保障报价一致性,按欧元兑人民币汇率1:7.9报价);
3.为保障活动质量,请于报价同时同步报送活动策划的初步方案及拟邀商名单,并报送近三年承办同类型活动资料。
(二)选中原则:在满足能够达到服务质量和规定费用标准的限度内,报价最低者中标(恶意低价报价,中标后,未能满足公务服务标准的,将禁止再次参与我厅境外公务活动购买服务竞标);同等条件下,承办过类似大型政府团出访经贸活动,特别是湖北省政府代表团境外招商活动的服务机构优先。承办过类似境外招商引资活动并具有德国招商资源的服务机构优先。
(三)付款方式:采用服务商垫付方式。服务商先行垫付本次费用,出访行程结束后10日内,服务商向省商务厅提交符合相关政府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收到上述商业票据后30日内,省商务厅按照票据向服务商支付服务款项。上述商业票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保险单、签证发票、服务发票等在内的符合政府部门相关报销规定的商业票据。
(四)合同签订须知:
本公告所指服务采购方为湖北省商务厅,合同双方为湖北省商务厅与中标单位。
(五)若行程变化等导致活动取消或延期,服务事项据实结算。
八、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协调指导处
电话:027-********
2024年4月8日
标签: 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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