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医保通〔2024〕7号)、《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遴选工作,有效保障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权益,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报资料
1.申报时间:自遴选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本年度预计开展遴选2个轮次,计划受理申报时间如下:
(1)第一轮:2024年4月8日—4月26日
(2)第二轮:2024年8月1日—8月21日
2.办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险中心稽核科(关兴路320号 便民服务大厅306室)
在受理申报资料期间,逐步对资料进行审核。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书面(信息)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按告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的,视为自主放弃申请。
(二)组织实地查验
对材料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查看申请机构经营地点及设施设备、服务能力、人员资质等情况。
(三)开展机构评审
根据审核材料情况、实地查验情况,开展机构评审工作,确认遴选服务机构名单。
(四)公示遴选结果
评审完成后,将遴选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机构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遴选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由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进行复评。
(五)签订服务协议
与遴选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请机构应具备条件
在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
(一)依法成立,获得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相关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建立健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
(六)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正式运营并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至少(含)3个月(以机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按规定备案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八)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长期照护师证等与护理相关的资格证书,符合行业规范。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三、申请机构应提交资料
(一)《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机构地理位置缩略图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
(六)医养结合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养老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针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人员的管理规范。
(七)人员资质:
1.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人员花名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承担专业护理服务中级职称以上的执业护士;
3.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承担专业护理服务的执业护士。
(八)职工劳动合同及参加本机构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健全的护理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材料;
(十)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其他事项可直接与我中心受理部门(稽核科)联系。
稽核科电话:0871-********
附件:1.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3.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
标签: 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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