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十堰高峰竹柳绿化产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十堰高峰竹柳绿化产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湖北十堰高峰竹柳绿化产业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4)十中法鉴破字第1号
申请人沈启明与被申请人湖北十堰高峰竹柳绿化产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竹柳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案号:(2024)鄂03破申8号】,经破产审查,本院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高峰竹柳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3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登记。股东及出资比例为:魏钰钦出资130万元,持股65%;涂德利出资70万元,持股35%。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持有效资质证经营)、果树种植、生态农业项目开发。
2017年2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对沈启明、李从顺与高峰竹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鄂03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峰竹柳公司支付沈启明护理费8200元、支付李从顺护理费7200元。由于高峰竹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启明向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高峰竹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沈启明申请撤销执行,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鄂0321执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经执行程序查证,高峰竹柳公司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5件(含前述执行案件,其中3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终结执行程序),涉及执行案件标的共计*******.33元,均未能执行到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23年11月30日,经沈启明申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涉及高峰竹柳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查证,高峰竹柳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被编入202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需提供能证明申报机构至今仍在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材料。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与债务人高峰竹柳公司未有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牵连事项。
3.截止2024年4月8日,申报机构如存在担任管理人有1件三年以上或2件两年以上或5件一年以上尚未办理完结的破产案件情形的,在旧存案件未办理完结前,不再参与本案的选任;不存在前述情形,但未结破产案件数量超过7件(含本数)的,亦不再参与本案的选任。
4.申报机构委派办理该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熟悉公司破产及强制清算业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无不良反映。
三、申报及选任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2024年4月12日11时申报期限届满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信息网》进行报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申报机构可参与摇号,本院定于2024年4月12日下午16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信息网》公开摇号选定管理人。
联系人:程正广 017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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