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护理员辅助护理服务外包项目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护理员辅助护理服务外包项目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护理员辅助护理服务外包;

2.项目内容: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

3.服务期:3年

二、付款方式

陪护服务机构按季度向医院支付营业收入的5%,作为开展辅助护理服务的水电、相关医疗设施资源占用和损耗、辅助护理服务指导等适当补偿。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经营范围包含病人陪护服务或护理机构服务等;

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提供书面承诺书;

5.具有履行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承诺书。相关经验丰富且在医疗卫生系统参与过相关项目的单位优先;

6.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书面承诺书。

四、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

(一)服务范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采购人)为成交人提供场地,成交人为有辅助护理服务需要的患者提供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护理员辅助护理服务,并向患者收取相应的辅助护理服务费用。

2.服务区域:北院区应急综合楼

3.配备人数及要求。

(1)人员的编制每周休息1天为“1人”标准,并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

(2)医疗护理员需按照《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开展工作;

(3)目前暂定管理人员至少3人,含项目经理(区域经理、片区经理)1人,项目主管(项目主任)1人,现场主管1人,目前暂定医疗护理员约70名,后续按科室具体需求配置医疗护理员。
4.医疗护理员上岗条件及素质要求。

(1)年龄满18周岁至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健康体检合格(按照采购人新员工入职体检标准)。

(2)医疗护理员录用前必须经过政审合格,上岗前须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具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病患陪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具备良好沟通能力,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无刑事犯罪记录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情况。

(4)医疗护理员应按照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医疗护理员不能隐瞒精神病病史及传染性疾病病史,患有传染性疾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影响患者健康的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医疗护理员需接受采购人对员工进行基础护理、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处理、安全生产及消防,医院感染预防等知识的相关培训。

(二)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2.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辅助完成相应临床照护工作。

3.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4.负责每日居室通风,布置适宜的病房环境。

5.负责提供日常生活照护。

6.协助护士为生活不能自理或仅能部分自理的患者提供晨晚间照护工作。

7.协助非禁食、禁饮患者就餐、餐后清洁、整理餐具。

8.负责定时为患者洗浴、洗头、修剪指(趾)甲。

9.协助护士为卧床患者翻身、叩背、大小便后进行会阴部清洁。

10.协助护士完成痰、尿、便标本留取、送检及取回检查报告。

11.协助医务人员完成各种检查和手术的准备工作。

12.协助转科、转院、出院、送检患者整理物品,协助医务人员安全转运患者。

13.负责出院患者床单的更换。

14.负责出院、专科患者床单元的整理、终末消毒及新入院患者床单元的准备。

15.经常与患者沟通交流,了解患者生活习惯。

16.遇有意外及突发事件,及时向医务人员汇报,不可隐瞒。

17.医疗护理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连接或者拔除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拔除引流管等。

(2)操作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3)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

(4)未经医务人员指导和同意,协助进行鼻饲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5)未经医务人员指导和同意,协助进行热敷、冷敷。

(6)未经医务人员指导和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7)开展其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活动。

(8)质疑和(或)干扰医疗机构各项诊疗活动行为。

(9)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10)侵犯患者隐私、身心健康的言语和行为。

(11)为患者解释病情、治疗方案,推荐药品(商品)。

(12)在医疗机构从事黄、赌、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

(13)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玩手机、扎堆聊天。

(三)医疗护理员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规范行为。

具有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了解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权利和责任,确保服务符合行业规范,做到知法、守法。

2.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热爱自己的岗位,树立职业荣誉感,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敬畏生命的态度对待工作。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全局观念,一切以保护患者利益为前提,同事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坚持患者至上,给予患者尊重、同情、关怀,时刻关注其服务需求。帮助其减轻病痛,使其得到温馨细致的照护。自觉维护患者隐私,尊重其人格和权利。

4.遵守规程,严谨求实。

积极进取,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与职业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善于发现问题,规范自身的服务行为,确保照护工作的质量。

5.优质服务,诚实守信。

举止端庄、和蔼礼貌。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及责任意识,讲信用,讲信誉,信守承诺,忠实于工作职责,以主动、诚实、耐心、细心、爱心的态度完成工作。

(四)医疗护理员服务规范。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在日常服务中还应遵循以下规范:

1.仪容仪表。

按照标准防护要求,穿好工作服、戴口罩。服装应清洁整齐且型号适宜,领口衣扣齐全,佩戴工作牌,指甲不宜过长,手、指甲清洁无污垢。

2.日常用语。

(1)不使用歧视或污秽的语言,应根据患者的年龄、职业而选择不同的称呼,不能用床号直呼患者。

(2)规范文明用语,语言表达清晰、亲切、温和,应根据患者的反应来调整语音和语速,表达服务用意应简洁、通俗、易懂。

(3)将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融入到语言中,应避免将自身的任何不良情绪发泄给患者。

(4)应使用鼓励语言,增强患者自信心。

3.非语言沟通。

可通过倾听、面部表情、专业性皮肤接触、目光、手势、体态等形式表示关怀与安慰,让患者感受到亲切、温暖,提高沟通效果。

(五)收费管理要求。

1.三级辅助护理服务。

(1)服务时长:24小时

(2)收费标准:不超过15元/天。

(3)服务对象:适用于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生活能自理的患者。

(4)服务内容:

①提供与患者自理能力不足的照护需求相对应的辅助护理服务内容,所有照护行为均需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或经医务人员同意后进行。

②定时巡视病房,协助患者解决临时生活护理问题。

③保持环境清洁、床单元规范。

④保持患者面部清洁、仪表整洁、剃须、修剪指/趾甲。

⑤协助送饭到床旁,协助患者饮食、饮水及餐后整理。

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提醒患者及时服药、留取大小便标本。

⑦协助做好睡眠照护,布置睡眠环境。

⑧协助护士进行输液巡视。

⑨需要时协助或陪同患者外出检查。

⑩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疗机构制度等规定,医疗护理员在三级生活照护情况下应履行的服务内容。

2.二级辅助护理服务。

(1)服务时长:24小时

(2)收费标准:不超过30元/天。

(3)服务对象:适用于病情稳定,存在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不足的患者。

(4)服务内容:

①在三级生活照护的基础上,提供与患者自理能力不足的照护需求相对应的辅助护理服务内容,所有照护行为均需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或经医务人员同意后进行。

②协助患者洗漱、服药、清洗餐具、上下床移动、清洁尿壶、便盆。

③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疗机构制度等规定,医疗护理员在二级生活照护情况下应履行的服务内容。

3.一级辅助护理服务。

(1)服务时长:24小时

(2)收费标准:不超过60元/天。

(3)服务对象:适用于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

(4)服务内容:

①在二级生活照护的基础上,提供与患者自理能力不足的照护需求相对应的辅助护理服务内容,所有照护行为均需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或经医务人员同意后进行。

②协助患者坐浴、洗脚、泡脚、擦浴、穿脱衣服。

③协助如厕、大小便护理。

④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疗机构制度等规定,医疗护理员在一级生活照护情况下应履行的服务内容。

4.特级辅助护理服务。

(1)服务时长:24小时

(2)收费标准:“一对多”不超过150元/天,“一对一”不超过250元/天。

(3)服务对象:适用于病情危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或有特殊照护需求者,患者/家属可选择“一对一”、“一对多”的服务方式。

(4)服务内容:

①在一级生活照护的基础上,提供与患者自理能力不足的照护需求相对应的辅助护理服务内容,所有照护行为均需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或经医务人员同意后进行。

②按时按需喂水、喂食,需要时协助评估进食、进水量,并做好记录。

③协助患者洗澡、定时叩背、翻身、有效咳嗽。

④协助保持肢体功能位、变换体位、肢体按摩。

⑤协助留取标本、做好诊疗前相关准备。

⑥更换尿垫、纸尿裤,会阴清洁。

⑦协助服药,并观察用药反应。

⑧观察患者身体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务人员。

⑨协助患者进行康复功能锻炼。

⑩陪伴患者,做好患者心理安抚,与患者及其家属有效沟通与交流。

⑩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医疗机构制度等规定,医疗护理员在特级生活照护情况下应履行的服务内容。

(六)医疗护理员辅助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

1.考核原则。

采购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作为当年的考核依据,合同期内若采购人需更新考核标准,以采购人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包括:陪护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医疗护理员服务考核评价、满意度评价

(1)采购人根据医疗护理员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定期及不定期考核医疗护理员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优(≥90分)、良(80—90分,不含90),一般(70—80分,不含80),不合格(70分以下)。

(2)满意度评价包括患者满意度及医院职工满意度,满意率均需达到90%及以上,满意率90%以下为不合格。

3.质量反馈及持续改进。

(1)成交人管理人员应每周自查并及时向医疗护理员反馈检查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进整改落实的情况。

(2)成交人每月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呈报每月检查存在的问题、满意度调查结果、需院方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共同讨论整改措施,制定下个月检查及管理的重点,如遇特殊情况,成交人应随时汇报。

4.处罚(处罚金额每季度结算一次)。

(1)成交人当月出现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直接按照*****-*****元进行处罚,并责令成交人限期进行整改。如成交人在现期内并未完成整改,仍存在服务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凡因服务态度或其它原因导致有效投诉者,视情节严重处罚成交人每次200-1000元。

(3)如果成交人派驻的医疗护理员导致患者发生意外或损伤、死亡(包括但不限于坠床、摔倒、滑倒、呛食、噎食、烫(烧)伤、压力性损伤、冻伤、自杀、出走、坠楼、病情变化以及其他意外或损伤等),成交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妥善解决争议。

(4)如采购人发现服务区域内存在以成交人名义从事辅助护理服务工作的“黑陪护”“私陪”等零散从业人员,采购人有权按照1000元/人/天进行处罚。

(5)成交人及医疗护理员,应对采购人和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任何情况下,成交人及医疗护理员不得私自将采购人或患者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与个人。成交人在任何时候泄露采购人或者患者信息,由成交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成交人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元—*****元违约金。

(6)成交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存在违法、违约、违规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等行为,被媒体以及其他传播途径曝光或被社会关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另一方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下降或者有此可能时,采购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0元,同时要求成交人通过相同或类似媒体及传播途径在相同或与影响相当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并恢复另一方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有关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

(七)成交人服务要求。

1.成交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乙方招聘和使用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提供的人员拥有真实合法的身份证明。

2.成交人需按季度向采购人提供营业收入或报税信息等,以便计算并支付5%费用。

3.成交人需组织在岗医疗护理员开展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沟通技巧、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培训,需提供培训记录证明,并制定日常培训考核计划,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4.成交人必须设置服务中心,保障24小时在线服务,接待处理客户服务需求的连续服务。

5.成交人应在医院提供的办公用房内醒目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并在向患者或家属提供陪护服务前,以书面形式主动告知患者或家属收费标准及不再向患者或家属收取额外费用(陪护床具除外),采购人不提供收费窗口。

6.成交人负责医疗护理员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与患者家属签订委托协议,按协议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为患者开具正规发票。

7.成交人负责配置所有管理人员及医疗护理员的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口罩、防护服、工作帽、手套等),负责配备办公用品、医疗文书等的运送工具。

8.成交人负责提供陪护床具(不含被子、床罩),严格执行陪护床收费标准(每张陪护床每晚租赁费用不得高于人民币10元整),按医院规定时间段收送,并负责提供陪护床收据及发票,陪护床由成交人自行采购,并设专人下收下送陪护床具及陪护床日常清洁、消毒、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9.成交人负责支付管理人员及医疗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国家要求的社会保险等;

10.成交人必须保证所有医疗护理员体检1次/年,体检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11.成交人必须为员工配置统一制服,并保证不少于1次/周的集中洗涤、消毒和熨烫,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12.成交人必须对提供的医疗护理员开展必要的法制教育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保证其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培训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材料、参会人员名单及参会签到记录复印件交医院护理部进行备案。原件由成交人保存,以备医院或上级部门随时检查时用。

13.成交人专职管理人员应定期征求患者、家属及医院的意见,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

14.主动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辅助护理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服务价格及服务内容应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一致后确定,并由成交人自行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辅助护理服务协议书》。

15.成交人接受医院及病区医护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医疗护理员应服从医院的管理,及时改进工作方法。

16.成交人应对黑护工采取清理措施,避免冒充以成交人名义出现的各类黑护工,以确保医院病区内的相关安全和医疗环境。

17.医疗护理员因工作失职,使患者发生意外(跌倒、坠床、烫伤、误吸等)或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时,均由成交人承担一切责任。

18.成交人及医疗护理员,应对采购人和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

19.成交人应配置电脑等办公用品,对所有医疗护理员采取信息化管理。

20.成交人应及时响应医院检查、会议沟通及问题反馈的改进。

21.成交人或因医疗护理员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疫情传染流行、环境污染等各种恶性事件,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2.医疗护理员在进行辅助护理服务时发生感染性职业暴露,成交人应及时上报护理部和医院感染管理科,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进行职业暴露处理,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23.成交人为所有上岗医疗护理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24.成交人负责提供陪护床具(不含被子、床罩),严格执行陪护床收费标准(每张陪护床每晚租赁费用不得高于人民币10元整),并负责提供陪护床收据及发票,陪护床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并设专人收整陪护床具及陪护床日常清洁、消毒、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因租赁陪护床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成交人自行解决和处理,与采购人无关。

(七)医院提供支持

1.采购人将在合同期限内提供/推荐办公场地、陪护床存放场所给成交人使用,主要用于成交人日常办公,成交人需缴纳相关资源占用的适当补偿。采购人不为成交人提供员工住宿。

2.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及成交人提供的医疗护理员工作职责、职业守则、服务规范,对成交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协调成交人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与问题。

五、报名相关事宜

1.报名资料: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等扫描件(加盖公章)。报名资料首页应包含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邮箱,否则报名无效。

2.报名方式:邮件报名,请符合相关资质的公司见到本公告后,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资料扫描件(PDF格式,请确保扫描后资料清晰可见)发至邮箱qyyzbb@163.com。

3、报名电话:0771-******* 招标办公室 朱老师

4、咨询电话:0771-******* 护理部

5、报名时间: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5日

6、院内比选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详见医院官网公告(请有意向的公司按比选标准及比选文件格式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7、比选标准及比选文件格式要求下载:

辅助护理服务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护理员辅助护理服务外包项目比选文件格式要求.docx

六、说明: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失信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供应商在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列入失信供应商名单管理: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由议价小组现场确认为恶意围标、串标的行为;

4.向与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资格预审合格且成功报名的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通知院方;

6.已响应参加医院自行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始后擅自撤回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

7.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潜在供应商标书信息及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的;

8.不遵守医院自行采购活动纪律,扰乱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9.以明显低于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议价、比选小组认定为恶意竞争的;

10.有行贿情形的;

11.经医院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医院所有自行采购活动。

标签: 护理服务 护理员 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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