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22破4号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2024浙0122破4号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公告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0122破4号
本院根据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4年3月29日裁定受理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1日指定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5月9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68号华瑞汇金中心A座29楼,联系人:方律师、陈律师;联系电话:180*****808,147*****525),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浦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应当向管理人提交印章、账册、证照、文书等材料,公司出资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管理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4年5月16日14时30分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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