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勐腊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勐腊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为推进勐腊县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我局草拟了《勐腊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8月。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可以直接在下方意见区留言,也可以将意见发送至邮箱mlxnyj@126.com。



勐腊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勐腊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产业发展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联农带农奖补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9个乡(镇)开展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工作。

第四条【奖补对象】 在勐腊县内注册、投资、运营并符合要求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能依法合规经营,必须是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资质,产权明晰,管理有序,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第五条【奖补方式】 采用先带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第六条【奖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申请联农带农奖补:

(一)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二)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主要包括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和乡村旅游等行业,要有详细的年度带动农户增收计划方案,有明确的机制、带动农户名单、利益联结方式、增收目标等材料。

(三)带动农户不低于30户(脱贫户18户),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农户要达到60%以上。每年带动60%以上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收入增幅不低于10%。

(四)多个经营主体带动同一个农户时,同一奖补类别中只能由带动效益最大的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当年已享受过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产业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得再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同等条件下,对确定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完成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全部培训任务的学员所在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提供虚假材料的;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申报主体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奖补政策扶持。

第七条【奖补类别】 按照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五个类别进行奖补,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一)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依法流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土地用于经营性生产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达到500亩以上的,按照50元/亩给予奖补。

(二)吸纳就业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吸纳联农带农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根据报酬兑付情况给予奖补,其中,带动监测帮扶对象奖补金额不超劳动报酬的40%,带动其他脱贫人口不超劳动报酬的20%,带动其他农户不超劳动报酬的5%。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

(三)生产托管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聚焦农业生产过程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为农户提供集中育秧育苗、代耕代种、技术咨询、病虫害防治、收获等服务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耕”环节按照20元/亩给予奖补,“种”环节按照10元/亩给予奖补,“防”环节按照5元/亩给予奖补,“收”环节按照10元/亩给予奖补。

(四)订单收购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对通过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增收的,根据农户经由订单出售农产品实际收到销售资金情况给予奖补,按照实际支付采购农产品金额的1%给予奖补。

(五)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通过租赁农户闲置农房等资源、吸纳农户资金入股和帮扶资金量化入股参与生产经营,且已兑付分红资金的经营主体(包括经营村集体资产或资源,分红至村集体的情形),根据分红资金兑付的20%给予奖补。

(六)其他类型联结奖补,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多种带动模式。

第八条【奖补频次】 每年每个经营主体可申请一次奖补。

第九条【资金来源】 按照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定,从下达到县级且使用方向符合规定的各类涉农资金中筹措安排(如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其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相关资金)。

奖补资金分配。按土地流转不超过10%、吸纳就业劳务用工不超过35%、生产托管奖补不超过10%、订单收购奖补不超过20%,收益分红不低于25%的比例分配使用奖补资金。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奖补资金净结余部分可在县级财政年末清算前调节用于其他类型奖补。

第十条【职责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资金筹集、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要结合县级财力状况、奖补资金拟兑付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推进相关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加强项目入库前联农带农机制审核、全过程风险防范和建成运营后运行情况监测,夯实主体奖补工作基础。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农业农村局,督促和指导行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各乡镇人民政

府受理并初审,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后,经乡镇公示平台及县级门户网站同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奖补资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体申报。凡符合奖补范围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向贫困户所在行政村提交奖补申报表,如实填写《勐腊县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信息要与自身提供的利益联结机制方案或合同(协议)内容保持一致性。一是申请土地流转奖补的,需提供支付流转费用到农户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农户花名册;二是申请吸纳就业奖补的,需提供连续6个月务工的农户花名册和对应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三是申报生产托管奖补的,需提供方案、合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情况(含作业面积和相关收益带动农户签字)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资产负债、企业效益等财务情况等内容等相关材料;四是申请订单收购奖补的,需提供订单合同、带动收购农户增收情况及收入情况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资产负债、企业效益等财务情况等内容;五是申请收益分红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彩色),属于龙头企业的还需提供政府部门授予的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材料扫描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资产负债、企业效益等财务情况;收益分红发放的农户花名册和对应的银行流水。属于2023年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未发放收益分红的,只需提供收益分红拟发放的农户花名册。同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包括与脱贫户签订的带动脱贫协议、方案或合同(协议)中需明确利益联结机制类型、联结对象人数、每年帮助农户增收的预计金额或分红比例;订单台账、收购台账、收购结算票据和贫困户亲笔签署的户均收入证明(收入证明需经驻村扶贫工作队签字),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彩色)。

(二)村级初审。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汇总表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和村委会主任初审签字认定后,村委会盖章,并在村委会驻地、村民小组、交通要道和人口相对密集区等多处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申报主体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复核。各乡镇根据各经营主体提供的申请表、印证材料及各行政村初审的资料,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复核组,逐村进行核实,带动30户(含)的抽查所带的全部脱贫户,带动50户(含)的抽查60%以上的所带脱贫户,带动100户以上的至少抽查30%的所带脱贫户。复核结果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四)县级抽查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抽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人员进行抽查,根据各乡镇初验结果,采取一企一验、抽户核查的方式,对每个经营主体抽查30%的所带脱贫户。抽查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补兑现。县级审定结果在县政府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奖补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拨付至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凡申请奖补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以虚假的合同、银行转账单等资料冒领、骗取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期备案】 各新型经营主体于2024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上季度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情况上报各行政村、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公示无误后将核查结果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公示7天,经审查无异议后兑付到经营主体。对于有意愿带动脱贫户增收的各新型经营主体,要同步申报下年度拟带动脱贫户增收的计划方案(包括带动方式、规模数量、增收目标等内容),由乡镇同步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定期汇总报送奖补资金兑付情况(附件2)。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10日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将上季度情况报送州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

附件:1.勐腊县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报表

2.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兑付情况表

附件1勐腊县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2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兑付情况表.xls

标签: 经营 主体 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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