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都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都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川招青海公招(服务)2023-061L

二、项目名称:都兰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都兰香日德柴源蔬菜批发部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香日德镇南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亭荣

联系方式:132*****727

被投诉人:青海昌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海发农贸市场二期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186*****699

2024年2月18日,都兰香日德柴源蔬菜批发部(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都兰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二次)包1”(采购编号:川招青海公招(服务)2023-061L,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中标人青海昌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祺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向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 2月27日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3月1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递交投诉函,经审查,本机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昌祺公司与该项目投标人青海源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硕公司”)之间串通投标。在都兰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包1(第二次)招投标过程中青海源硕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函,委托代理人为赵彦平,而第二次中标单位是昌祺公司,昌棋公司监事为赵彦平,系该公司前任法人。据此客观事实,我方质疑源硕公司和昌棋公司之间具有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昌棋公司的综合实力评分具有虚假性。投标人的食品配送人员具有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10人以上)的得9分,食品配送人员具有本年度身体健康证明(6人以上)的得4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本项最高得9分。我方质疑该公司健康证的真实性,我方多次实地查看并了解到该公司委托的实体店员工只有4名,未见员工10名。答辩时请出示该公司提供的健康证人员的工资银行转账凭证。

二、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昌祺公司与源硕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只提供源硕公司提交质疑函的委托代理人赵彦平为昌祺公司监事及前任法人的信息,并没有提供昌祺公司与源硕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源硕公司提交质疑函的委托代理人赵彦平为昌祺公司监事及前任法人与二者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昌祺公司与源硕公司两家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经查证,赵彦平未在青海源硕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本机关查明的事实,昌祺公司具有10人以上的食品配送人员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劳动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并没有提供昌祺公司只有4名员工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故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兰县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8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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