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附件4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农药经营许可(新设、延续、变更)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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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含变更)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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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变更)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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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变更)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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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新设、变更)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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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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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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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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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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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新设、延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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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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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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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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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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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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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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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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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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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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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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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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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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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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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县级权限)补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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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县级权限)延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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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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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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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变更)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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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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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延续)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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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权限)(变更)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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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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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延续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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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县级权限)—补发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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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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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内陆渔船)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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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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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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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补发(内陆渔船)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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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专用航标 行政许可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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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 行政许可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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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首次或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8号发布实施,农业部令2013年 第5号修订)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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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变更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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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延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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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换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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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补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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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县级权限)—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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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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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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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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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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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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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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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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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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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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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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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设置审查变更 行政许可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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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
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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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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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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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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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
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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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
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了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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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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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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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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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 月 修 订 ) 第 六十五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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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
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
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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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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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第六十八涤规定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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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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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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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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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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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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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
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
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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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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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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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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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维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九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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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动物词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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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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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申报动物检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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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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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其他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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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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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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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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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1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2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不再具备《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3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4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5 对《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6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
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7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8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99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病死、
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
疫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讨)第四十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0 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1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 蚕 种 管 理 办 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 部 令 2 0 2 2 年 第 1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一 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2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
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 ( 2 0 2 2 年 1 月 7 日 农 业 农村 部 令 2 0 2 2 年 第 1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二 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3 对《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 ( 2 0 2 2 年 1 月 7 日 农业农村 部 令 2 0 2 2 年 第 1 号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4 对未对场地、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
具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5 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6 对屠宰、经营、运输应当加施而未
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7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
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8 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接收未按规定经过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09 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
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对跨省引进
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0 对擅自将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
外运出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1 对屠宰厂(场、点)、交易市场、冷冻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等的经营者未对入场动物、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或者检疫标志或允许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入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2 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3 对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4 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
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5 对渔业船员在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6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7 对船长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
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
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未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8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19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0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3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
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4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二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5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
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6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7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8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29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或者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0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1 对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2 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5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6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7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
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8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
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39 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0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1 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季六条 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2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3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
标志的产品,经检
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
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4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5 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或者进行开垦、放牧、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6 对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
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7 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8 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49 对开展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0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
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2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第四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3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4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国务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5 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6 对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7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
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8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59 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7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0 对《贵州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1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2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3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4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5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
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6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0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1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2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4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
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5 对销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不宜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6 对未依法办理或者违法取得、使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7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8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79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维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0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1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
条第四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2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3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4 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5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6 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7 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8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89 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9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91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192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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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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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管记登记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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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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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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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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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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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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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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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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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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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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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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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以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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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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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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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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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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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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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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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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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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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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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对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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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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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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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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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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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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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词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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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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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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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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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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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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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词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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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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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词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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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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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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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对养殖者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
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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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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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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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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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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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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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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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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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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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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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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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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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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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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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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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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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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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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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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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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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拆开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2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
部令第38号)第25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253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1款、第10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38号)第25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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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
第38号)第25条第1款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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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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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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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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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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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第4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260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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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件》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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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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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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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X》(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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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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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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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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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对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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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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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对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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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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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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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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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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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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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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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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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 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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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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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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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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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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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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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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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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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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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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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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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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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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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对侵占、损毁、 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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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 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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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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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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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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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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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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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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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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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对违反科学规律、干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生产、经营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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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对农村集体资产不依法申请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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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对侵犯集体资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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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对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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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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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对在准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和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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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对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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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对茶叶加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加工记录的,或者伪造加工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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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对违反《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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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对违反《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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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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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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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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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对不符合条件 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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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19年1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15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民直接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 的乡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7年3余额日期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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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对擅自提高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 资、基金的收取标准或者扩大、改变收取范围、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7年3余额日期施行)第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17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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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业捕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鱼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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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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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 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 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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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 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 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 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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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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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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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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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 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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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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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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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 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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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对违反《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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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扎巢捕杀亲体或者其他危害渔业资源销售的、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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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生动物疫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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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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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 长江河口规定 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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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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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对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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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对持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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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对使用、转让、变卖达到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自行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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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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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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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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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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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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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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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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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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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和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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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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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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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对违反《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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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未按照规定登记和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全的、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三、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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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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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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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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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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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 、五项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5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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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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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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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1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修订,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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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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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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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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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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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行政强制
《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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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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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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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对经检验、检查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农业机械的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68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及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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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69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70 农业机械强制报废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71 对兽药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72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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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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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75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7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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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78 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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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0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1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2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3 对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4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6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7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8 对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89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公布,农业部令第50号)第二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0 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四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1 对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七条 第二款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2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3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安顺市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4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农机中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95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补贴 行政给付



《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7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
(2021年修订)
第十四条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8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2015年省政府令第162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普查、鉴定、上报、封锁、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上有重大成果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铁道、交通、邮政、民航、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
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四)举报违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有功的。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399 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农产品包装
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2006年第70号令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
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400 对《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2015年省政府令第162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普查、鉴定、上报、封锁、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上有重大成果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三)铁道、交通、邮政、民航、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
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四)举报违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有功的。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401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
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
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402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平坝区农业农村局
403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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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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