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津02破15号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询价公告
2022津02破15号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询价公告
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
询价公告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裁定受理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胜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鉴于管理人未接收到鑫胜公司任何财务资料,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鑫胜公司资产处置效率,现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议案对鑫胜公司设备进行公开询价,并以询价结果中的最高价为起拍价对该部分设备以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作出报价的意向买受人可以通过参与竞买的方式受让该部分资产。
一、设备现状
由于管理人未能获取到财务资料、资产明细且无法联系资产管理人员,故仅依据现场查看情况披露如下:
被设定抵押的设备包括:多级分级机1台、网带式铜粉还原炉1台、电解流水线64套、氨气分解三氢一氨全自动智能设备1套、反渗透设备1套、分料混合机2套、超声波振动筛1套、振动筛4套、破碎机1套、单机脉冲除尘器3套。另有无抵押登记的变压器1台。
全部设备久未使用且年久失修,经前期问询存在已无法按照设备原有用途进行使用的极大可能,全部拟处置资产均以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数量短少等责任。
二、意向买受人资质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含鑫胜公司的债权人)均可参与报价。
三、咨询、展示看样时间与联系方式
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与19日接受咨询(管理人工作时间:9:00-11:30,14:00-16: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意向买受人可以向管理人预约进行实地看样、了解企业财产状况,请勿未经预约直接前往查看。由于设备存放地现被非法占用且鑫胜公司相关人员此前存在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情况,故不排除无法进入厂院查看的情况,届时意向买家须自行解决现场查看事宜并在查看过程中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四、报价方式
(一)意向买受人应根据其自主判断就购买标的资产作出报价,报价须向管理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报价函;2、意向买受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模板详见附件,相关材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受让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确认)后邮寄至管理人处。提交全部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报价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下午5时止(以管理人收到书面报价材料时间为准)。管理人联系方式:王律师,158*****301,天津市河北区诺德中心10号楼202。
五、报价须知
1、本公告内涉及的标的物外观、数量、型号、品名、品牌、质量等均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和数量偏差责任。
2、请意向买受人在报价前充分考虑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认真调查了解且确认能够承受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后,再作出报价决定。报价应包含买受人需要自行负担的税费、拆卸费、运输费、搬运费等全部清运和交易费用,同时出卖人因转让行为发生的税费亦由买受人负担(具体费用项目、标准、金额请意向买受人自行前往税务等部门进行问询、确认,参与报价即视为对需要负担的税、费已经完全知晓并认可负担)。调查了解情况和参与报价产生的费用由意向买受人自行负担。
3、意向买受人一旦参与报价,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完全知悉了解并接受,买受风险自负。因标的瑕疵可能导致的相关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成交后不得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提出异议;以标的物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4、报价人作出报价后,不可撤回或撤销。
5、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完成拆卸、搬运工作。拆卸、搬运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排除设备存放地非法占用人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开展拆卸、搬运等工作,该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公告不构成要约和要约邀请,管理人有权随时终止询价工作。意向买受人应就上述设备整体受让并进行整体报价,并同时区分抵押设备和无抵押设备作出分项报价。
7、本公告内容解释权归管理人。
附加1:报价函样式
2、授权委托书样式
3、部分设备现场照片
天津鑫胜宏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9日
标签: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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