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质量跟踪监测与评价服务报告编制竞价公告

人才培养质量跟踪监测与评价服务报告编制竞价公告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人才培养质量跟踪监测与评价服务报告编制

项目编号:620*****161******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超0431-********

报价起止时间:2024-04-11 11:10 -2024-04-16 18:00

采购单位: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供应商规模要求:-

供应商资质要求:-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其他服务 核心参数要求:
商品类目: 其他服务; 描述:报告;报告撰写:参数详见附件,必须完全满足;

次要参数要求:
1项 *****.00 -

买家留言:按相应时间节点出报告

附件:内容参数.docx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吉林省 长春市 绿园区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省级)(特殊乡镇) 新红旗大街1777号

送货备注:-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要求 1.参与报价供应商不得更改采购人《产品参数》,报价人在报价时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否则报价无效。 2. 确认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 3.按甲方要求完成相应的数据及报告出具。 二、恶意竞标违约处罚: 1、根据反向竞价违约处理规则: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报价,不满足采购人提出的商务要求恶意竞标的、影响交易秩序的,采购人将向平台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且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供应商存在“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不按采购单位商务要求恶意竞标,违反交易秩序的或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违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的将依据《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违约处理规则》,将对供应商做出禁止报价功能6个月,诚信分扣10分的处罚,并列入平台失信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名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应商存在不按要求报价、中标后无故放弃、不按合同履行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将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4、对于供应商虚假应标的,经过调查审核确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标签: 人才培养 评价服务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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