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劳务服务项目
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劳务服务项目
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劳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74
一、项目名称
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劳务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亳州市拘留所食堂位于市拘留所内,日平均就餐人员约为120人左右。目前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已严格按照《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配备了食堂设备,可满足正常就餐需要。现采购厨房劳务人员,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要求派遣劳务人员,并按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人员就餐及区域卫生等。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一)服务内容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等级厨师证的职业厨师,工勤人员至少3名。劳务人员须提供健康证、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厨师须提供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按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工作,按时保质保量保障拘留所民警辅警及在拘人员一日三餐,按要求进行分餐和送餐,并负责餐具的清洗及工作区域的卫生保洁。
(二)服务要求
1. 成交供应商应教育职工依据规程操作,安全生产,成交供应商职工若发生工伤等意外伤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与亳州市拘留所无关,亳州市拘留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2.亳州市拘留所工作人员或者在拘人员若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亳州市拘留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管理混乱,或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2)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或消防、餐饮设备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它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3)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它原因引起就餐人员罢餐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4)掺杂使假,制作无证、过期、有害食品供就餐人员食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5)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6)无法保证在押人员按时就餐的。
(7)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4、成交供应商承包亳州市拘留所所内人员餐饮服务和食堂的日常管理。为所内人员提供膳食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成交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成立的伙食委员会监督检查。
5.成交供应商应在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内制作食品,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
6.成交供应商按亳州市拘留所要求开展工作,保障所内人员能吃到品种多样、美味可口、营养丰富、质优的菜肴和主食。亳州市拘留所提供厨房餐厅所必需的全套设施设备。成交供应商负责厨房设施的维护,若发生人为损毁,成交供应商需照价赔偿。合同履行期内若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成交供应商书面提出,经采购人同意后购买。
7.成交供应商对于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当设立清真灶。在拘人员食堂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监控信息系统。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
8、成交供应商提供从业人员的背景资料并保证真实性后交亳州市拘留所审查。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刑事前科或本人有吸毒史等不良嗜好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拘留所伙房工作。亳州市拘留所应当协调和配合食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伙房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9、成交供应商应当组织或者督促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规范从业人员着装。
10.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开、节约原则。库存食品出入应当登记签字,保证食品供应与消耗相一致。
11、成交供应商应当制定每周食谱,保障所内人员营养均衡,适时征求驻所医疗机构人员意见。法定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应当适当调剂、改善伙食,供应传统习俗食品。对患病及未成年人员伙食给予必要的照顾。禁止在拘人员自费加餐。
1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待大厅、拘室内公开在拘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当地伙食金额标准、每周食谱,接受监督,确保吃足定量。
13、成交供应商确保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餐炊具、工器具、运输车辆放置有序,并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主食、副食等食品原料分类分区贮存,隔墙离地,摆放整齐,做到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异味,确保卫生。
14、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费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支出统一支付。
15、成交供应商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食品留样情况应当建立台帐。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柜应当上锁,由专人管理并置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16、成交供应商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抢救中毒在押人员,停止食用并封存、保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及当地食品监督管理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17、成交供应商所有在亳州市拘留所食堂工作人员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亳州市拘留所保密规定,违者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采购预算
预算18万元。
五、项目完成时限
本项目服务期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服务人员要到市拘留所食堂工作(特殊情况除外),从提供有效服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付款方式
服务符合采购要求,每月10号之前,按中标价的相应比率支付拘留所在押人员食堂职工上月工资,由亳州市拘留所制定具体方案。合同签订后,15日内成交供应商完成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中标单位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合法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餐饮服务资质;
3.厨师须提供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业绩;
5.目前具有实体经营管理经验(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餐饮承包服务项目成功案例(提供合同和发包人评价证明)。
八、报价时间和方式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17:30分截止,报价人对采购内容不明确请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2、报价方式: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按时进行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报价函密封后递交或邮寄给报价联系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报价函(见附件1)密封后递交或邮寄给报价联系人。邮寄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卫警官收,联系电话:0558-*******。
九、供应商的确定
本项目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供应商(在满足参数要求的前提下),即在报价人最低的报价人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报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亳州市公安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询价小组评定,并通知相关报价人。报价人如不能及时按询价相关要求提供服务,将取消供应商资格,顺延下一个供应商。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将被市公安局列为黑名单,3年内取消参与我局采购项目。
十、项目联系人:
报价联系人:卫警官0558-******* 182*****666
项目咨询人:梅警官 158*****288
邮寄地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86号
标签: 食堂劳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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