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人民币图样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人民币图样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通过各种形式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
五、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八、使用要求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面使用。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四)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六)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商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
九、禁止性要求
(一)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
(二)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3 | 纸质 | 见附件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出示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
3 | 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 原件 | 3 | 纸质 | 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
4 | 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 原件 | 3 | 纸质 | 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 |
5 |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十一、申请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现场接收。
十二、办公地址及电话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7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
(二)办公电话:0851-********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十四、办理方式
审办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五、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七、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依法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九、咨询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货币金银科。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851-********;0851-********
(二)信函投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7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货币金银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318号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货币金银处。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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