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322破5号仙游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4闽0322破5号决定书

2024闽0322破5号仙游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4闽0322破5号决定书

福 建 省 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书
(2024)闽 0322 破 5 号
2024年3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柯玉梅的申
请作出(2024)闽 03 破申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柯玉梅
对被申请人仙游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裁定
本案由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
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指定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担任仙游弘德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林灯清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
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决定书(1).pdf 下载
,福建,莆田市,仙游县,莆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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