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荔波县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荔波县建设有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1座(珠江流域樟江界牌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界牌站〉),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1座(荔波县樟江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樟江站〉),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座(荔波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樟江北路站,以下简称〈樟江北路站>;荔波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红船广场站,以下简称〈红船广场站〉)。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的通知(黔环综合〔2022〕6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

3.《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及处置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办法〉的通知》(黔环综合〔2022〕61号)

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

(一)界牌站、樟江站

界牌站位于小七孔景区养心谷,站房坐标:E107.*****°、N25.*****°,取水点坐标:E107.*****°、N25.*****°;樟江站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白岩,站房坐标:E107.*****°、N25.*****°,取水点坐标:E107.*****°、N25.*****°。

保护范围:原则上覆盖站房及采水口周边区域,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

(二)樟江北路站、红船广场站

红船广场站位于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区民生大厅楼顶,坐标:E107.*****°、N25.*****°;樟江北路站位于茂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号办公楼顶,坐标:E107.*****°、N25.*****°。

保护范围:原则上覆盖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红船广场站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樟江北路站采样区域以保护处3号办公楼楼顶围墙为界。

三、预防人为干扰措施

自动监测站所在位置道路边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

为防止群众误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应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出入口、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设施周边安装防护栏,设置警示牌,强化宣传警示效果。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保护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范围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严禁以雾炮车(机)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保护范围;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严禁非运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站房,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站房的,应提前向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严禁在站点采水口周边区域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人为稀释或投放生物、化学试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上游污染源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严禁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标签: 保护范围划定 自动监测站 生态环境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