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3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3号

投诉人:哈尔滨平房区全开日用百货商行

地 址:哈尔滨香坊区香电街65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创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生创业园8层808室

被投诉人2:依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 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永勤路126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购置大型农机具项目(项目编号:[******]CFGC[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中小企业相关事项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了函证。

经查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具体数字以企业自主上报至统计局的数据为准,与网上公示的参保人数、从业人员无直接关系,对涉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的问题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了函证,其复函“凯斯纽荷兰工业(哈尔滨)机械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不存在齐齐哈尔名凯农机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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