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2号

投诉人:哈尔滨南岗区增易商贸行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74号

被投诉人1: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园小区

被投诉人2:依安县乡村振兴局

地 址:依安县民强路9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依安县国牛牧业能繁母牛动物福利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jgc[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审标准未量化。

投诉事项2: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打分项,限制排斥了潜在投标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表三详细评审表:验收方案、供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售后服务”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且有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该参数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据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表三详细评审表:商务部分 1.提供完成类似业绩”,要求具有类似业绩,未指定特定行业,实质上是对供应商履约经验或能力的评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2.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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