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2〕84号)、《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软硬件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软硬件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及数字办相关的软硬件系统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职责分工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纠风督导室负医院管理责任,业务部门(包括药剂科、设备科、数字办等)主任对本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接待管理
1.各业务部门(包括药剂科、设备科、数字办等)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规定,完善本部门医院内部接待流程并严格执行,并审核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和医药代表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2.医药代表须提前与业务部门预约,业务部门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3.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各业务部门(包括药剂科、设备科、数字办等)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4.接待责任科室为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业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原则上参加接待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1-2名工作人员组成。医药代表需到临床科室进行相关学术推广活动的,须持《莆田学院附属医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到医务部张丽贞处进行预约登记,办理出入证。临床医技科室接待医药代表原则上参加接待人员由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及1-2名工作人员(如:科秘或住院总)组成,必要时可组织相应产品使用科室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原则上同时在场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5.临床科室接待时间:每月1日、15日下午(节假日顺延)定期开展。
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6.接待地点:科室会议室或办公室。
7.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关于产品信息介绍,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并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8.参与接待人员填写《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业务部门将记录表自行备案备查,临床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将记录表一份交纠风督导室备案,一份放科室存档。
四、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2.纪委监察室、纠风督导室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3.本院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纠风督导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委监察室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通知保卫科人员给予驱离,当事人应于24小时内向纪委监察室、纠风督导室分别报备情况。
5.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由业务部门介入处理。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医院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项目合同期间与合作商的沟通、协调无需预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纠风督导室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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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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