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心尚臻品
2024年4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心尚臻品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魏伏群与被申请人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1806号房,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谢光前。核准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旅客票务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化妆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珠宝首饰批发;新鲜水果批发; 新鲜蔬菜批发;机械设备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批发;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申请人魏伏群与被申请人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23]第7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魏伏群支付工资15 298.85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21 044.65元,以上合计36 343.5元。但该仲裁裁决生效后,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魏伏群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3年10月25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36 34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 343.5元未执行到位。经法院采取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湖南心尚臻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湘0104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且具有二级及以上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长沙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作为管理人已办结至少1件破产案件;
(四)截至2024年4月10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2年以上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六)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见中院任一破产案件公告),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纸质资料一份、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同时密封装袋)。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已办结和正在承办的破产、强清案件数量及进程(包括在本院承办的案件情况);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即截至2024年4月18日下午5:00止。(以5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依《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在符合公告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最终管理人,以及作为更换管理人的备选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冯萍 胡淋伟 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 0731-********
电子邮箱: 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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