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重新编制公告》中部分填报内容的说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重新编制公告》中部分填报内容的说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

重新编制公告》中部分填报内容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结合成都辖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2024年3月26日,成都中院发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成都辖区)重新编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确保名册重新编制工作顺利进行,针对近期各意向报名机构对公告填报内容咨询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现作集中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主体范围

1.成都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三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外省(市)前述社会中介机构在成都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参与本次申报。

现有四川省(含省级及各市、州)管理人名册内的成都市辖区社会中介机构,若有入册意愿,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参与本次评审考核。

2.本次重新编制报名工作,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申报(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其长期合作机构,不属于联合申报,为该破产清算事务所独立申报)

二、关于年限认定范围

1.涉及机构业绩(含机构和人员业绩)认定以及机构执业年限截止期限均为2023年12月31日。

2.涉及机构现任职人员认定截止期限为2024年2月20日。

三、关于申报资料内容

申报资料包括:授权委托1份、资格材料1份、考核材料2份(资格材料和考核材料需分别分册密封),含完整申报材料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也需单独密封提交

四、关于协会认证

针对《公告》中部分表格需要审核协会(盖章)事项,应按应盖尽盖原则,若确实无法盖章的,申报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对于弄虚作假行为,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资格或直接从名册除名,相关情况将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五、关于提交资料要求

1.按照《公告》内容要求提交对应资料。请认真阅读理解《公告》全文及所有附件材料内容,按照申报机构性质或类型填报,务必保证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如申报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机构在填报过程中因机构自身过失多填、错填的,视具体情况在填报规范中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2.按照《公告》格式要求拟定相关材料。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已明确制作的格式模板,请严格按照要求制作并填报,务必保证格式的规范性、整洁性。未提供格式模板的,按内容要求制作相关清单或准备相关材料。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9日

,四川,成都市,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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