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9破14号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审计邀请函
2021辽09破14号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审计邀请函
邀请函
各有关审计机构:
2021年7月16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强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1)辽09破14-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管理人拟对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拟通过邀请询价方式选定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对恒强公司资产、债务进行清查,对恒强公司(含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2)根据管理人要求,对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出具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出具相应专项报告、鉴证文件等;
(3)出具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并视情况根据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4)协助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及资产处置工作,回应恒强公司后续资产(股权)交易中涉税问题咨询;
(5)因破产涉及的管理人要求的其他审计工作。
二、资产清查需关注事项
(1)资金流入情况,与债权申报工作相结合,对债权审查发表意见;
(2)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可撤销或无效等情况;
(3)调查职工人数及工资标准,高管收入核实,确定职工的补偿情况;
(4)因破产涉及的管理人要求的其他应当关注的事项。
三、审计机构资格要求
1、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
2、近三年内没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3、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必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四、审计工作时限
中标的审计机构应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后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应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后25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管理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构需承诺的有关事项
1、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2、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有关审计费用将在重整成功或资产处置成交后按破产费用的顺位予以优先结算支付。
六、报名材料及要求
1、机构简介、报价函、业绩清单与重点情况介绍、破产重整或清算业绩、审计工作期限、具体工作方案,以及审计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内容。
2、报价资料一式三份,必须密封并统一送达管理人。
3、报价资料必须在2024年4月17日之前寄达或送达管理人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4、《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法院对外委托的有关要求,否则视为未能履行约定,管理人有权拒绝支付审计费。
七、审计机构选定方式
本次遴选不组织现场陈述,由管理人根据报名机构提交的遴选资料进行书面评比,管理人将根据各机构报名材料综合评定、择优选取。
八、委托书的签订
中标的审计机构应在管理人提出签订委托协议后3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
九、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六路滨润大厦悦开工中心15-16楼
联系人:张钰松(155*****616)、孔温灿(188*****127)
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12日
标签: 破产重整案审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辽宁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