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年1月26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2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4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5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6
(五)事故发生经过......................................................................................................8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8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救援情况......................................................................................................9
(二)事故善后情况......................................................................................................9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10
三、事故原因分析...............................................................................................................10
(一)直接原因............................................................................................................10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2
(四)间接原因............................................................................................................12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13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3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13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5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6
六、事故主要教训................................................................................................................17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7
(一)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8
(二)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阜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18
(三)福建省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18
(四)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19
(五)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云淡停车区....................................................19
2023年9月29日2时5分许,沈海高速(下行)1969公里600米处发生一起皖KK9169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停于主车道内排队准备进入云淡停车区的浙CODX65小型汽车、苏U1750W小型轿车、闽C8923Q小型轿车、浙CF*****小型普通客车、浙BM97M6小型轿车、苏UUB808小型普通客车、闽JND755小型轿车,致使八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浙CODX65小型汽车上1名乘员死亡、1名乘员受伤、苏U1750W小型轿车2名乘员受伤,八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的要求,2023年11月13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蕉城区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局、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人社局、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宁德市应急综合执法支队蕉城区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派人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型号为解放牌CA5311XXYP2K2L7T4EA80-1,发动机号码为********,车辆识别码为LFNFVXMXXEAD*****,注册日期为2014年07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为皖交运管阜字341*****4984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该车行驶证登记外廓尺寸为长(*****mm)、宽(2499mm)、高(3870mm)。该车整备质量为*****kg,事故发生时未发现该车存在超载行为。经询问有关人员,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度介于60km/h至70km/h之间,事故发生时未发现超速驾驶行为,自2023年7月至事故发生时该车动态监控系统不在线。
2.浙CODX65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黄**,住址:浙江省瑞安市***********,核载人数:5 人,实载人数:3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小型轿车在本起事故中车辆损毁严重。
3.苏U1750W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苏州盘石合道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昆山市*************,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车辆多部位损坏。
4.浙CF*****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何**,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小型普通客车前后左右多部位均有损坏。
5.浙BM97M6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陈**,住址:浙江省余姚市**************,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小型轿车前后左右多部位均有损坏。
6.闽C8923Q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卓**,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核载人数: 5人,实载人数:4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小型轿车前后左右多部位均有损坏。
7.苏UUB80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欧阳**,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小型普通客车前后左右多部位均有损坏。
8.闽JND755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潘*,住址:福建省福鼎市******,核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2人,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状态:正常,该小型轿车前后左右多部位均有损坏。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刘**,系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准驾:B2D,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0月16日,有效期至2032年10月16日,2023年8月8日因在一个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扣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341*****200********,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3月24日),其于2014年7月11日与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岗位为驾驶员。经询问有关人员,刘**9月29日0时30分至事故发生时累计驾驶时长为4.5个小时,其中,事故发生前连续驾驶时长为1.5小时左右,未发现存在疲劳驾驶行为
2.黄**,男,汉族,1998年10月15日出生,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2月24日,有效期至2033年02月2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浙CODX6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3.张*,男,汉族,1984年04月20日出生,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1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01月2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苏U1750W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4.袁**,男,汉族,1992年06月29日出生,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0月24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浙CF*****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5.陈**,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3月16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1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浙BM97M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6.卓**,男,汉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31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闽C8923Q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7.许**,男,汉族,1987年06月22日出生,准驾:C1E,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苏UUB80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8.林**,男,汉族,1996年04月01日出生,准驾:C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5月08日,有效期至2031年05月0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闽JND75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三)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5月17日,营业执照NO:913*****788******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四通山庄北侧阜南路停车场,法定代表人:刘**,登记机关: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叁拾万圆整,营业期限:2006年05月17日至2056年05月1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保险兼业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NO:皖交运管许可阜证341*****0096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发证机关:阜阳市颍州区道路运输管理许可专用章,发证时间:2020年7月27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有车辆69辆,分别是牵引仓栅式货车、重型半挂车及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69人,管理人员5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实际管理人张*,公司任命张*为公司总经理兼任安全科科长,张*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任命刘*为公司安全员。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张*为组长,成员由刘*、张**、刘*组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学习培训制度、动态监控制度、北斗监控数据处理制度、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维护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以及制定有2023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刘**于2014年入职后,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刘**也未参加入职后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驾驶证被扣留还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故隐患,发现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对事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张*,系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及安全科科长,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于2022年7月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证书编号:A012*****967436,有效期:自2022年7月8日至2025年7月8日。
刘*,系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于2021年11月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书编号:B012*****680312,有效期: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
张**,系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斗监控专职员,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于2018年入职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7月起负责该公司北斗系统监控预警处置工作。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9日2时5分许,刘**驾驶皖KK9169重型仓栅式货车途径沈海高速(下行)1969公里600米处,追尾碰撞停于主车道内排队准备进入云淡停车区的由黄**驾驶的浙CODX65号小型汽车、张*驾驶的苏U1750W号小型轿车、卓**驾驶的闽C8923Q号小型轿车、袁**驾驶的浙CF*****号小型普通客车、陈**驾驶的浙BM97M6号小型轿车、许**驾驶的苏UUB808号小型普通客车、林**驾驶的闽JND755号小型轿车,致使八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浙CODX65号车乘车人黄**死亡、浙CODX65号车乘车人李*受伤、苏U1750W号车乘车人陈**、潘**受伤,八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线高速公路(下行),单向封闭式道路,由北往南走向(霞浦往宁德方向),路面性质为沥青,上坡直线路段,坡度3.3%,路面干燥完好,距云淡停车区匝道入口100m。道路横断面从东往西分别为路缘带宽0.5m、快车道宽3.75m、主车道宽2.5m,快车道与主车道之间以白色虚线分隔,主车道与应急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该路段7座及以下小客车限速100km/h,其他车型限速80km/h,无路灯照明。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黄**,女,2020年10月31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身份证号:*********0********,事故发生时系浙CODX6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状况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U1750W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陈**随即拨打110报警120医疗救护电话,刘**通知其妻子向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汇报情况。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向宁德高速交警支队转警。值班民警范**接到110转警称沈海高速A道云淡停车区有多车追尾,有人员受伤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救援并依照事故处理程序开展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宁德市医院医护人员于2023年9月29日2时43分到达现场,当场确认黄**死亡。事故现场于3时45分恢复单道通行,4时50分恢复正常通行,并于6时15分勘查完毕。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刘**先后支付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13万元。刘**家属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协调保险公司及时予以赔偿。死者黄**遗体于事故发生当日送往宁德市殡仪馆,并于10月5日进行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等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采取减速避险措施不及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张*、卓**、袁**、陈**、许**、林**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主车道内停车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闽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152号)鉴定意见证实:黄**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脊髓损伤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2.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宁司鉴(2023)痕鉴(车)字第1087号)鉴定意见证实: 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灯光、转向、制动系设备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3.现场勘查笔录、卡口照片、刘**供述证实: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的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是由刘**驾驶,刘**血液内酒精为0mg/100ml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毒品及管制类药品结果阴性。
4.现场勘查笔录、卡口照片、黄**、张*、卓**、袁**、陈**、许**、林**、李*、陈**、潘**陈述证实: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停于主车道的浙CODX65号小型轿车是由黄**驾驶;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停于主车道的苏U1750W号小型普通客车是由张*驾驶,张*血液内酒精为0mg/100ml(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Omg/100ml),毒品及管制类药品结果阴性;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停于主车道的浙CF*****号小型普通客车是由袁**驾驶;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停于主车道的闽C8923Q号小型轿车是由卓**驾驶,卓**血液内酒精为0mg/10 0ml(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Omg/100ml),毒品及管制类药品结果阴性;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停于主车道的浙BM97M6号小型轿车是由陈**驾驶,陈**血液内酒精为0mg/100ml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毒品及管制类药品结果阴性;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骑跨停于主车道与应急车道的苏UUB808号小型普通客车是由许**驾驶,许**血液内酒精为0mg/100ml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毒品及管制类药品结果阴性;沿沈海高速由北往南行驶事故发生时停于主车道的闽JND 755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由林**驾驶。
5.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实:事故发生时为夜晚,无路灯照明,天气为晴,路面干燥,可视距离良好。
6.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刘**供述证实:刘**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采取避险措施不及时。
7.刘**的驾驶证查询材料证实:刘**的驾驶证状态为扣留、超分、违法未处理。
8.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入高速口记录证实: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总质量为22800kg,该车核定总质量为31000kg。
9.现场勘查笔录、李*、陈**、潘**陈述证实:李*、陈**、潘**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10.受案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
1.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驾驶人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刘**也未参加入职后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驾驶证被扣留还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车辆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对事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2.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及安全科科长张*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驾驶人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刘**驾驶证被扣留还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未按规定对事故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刘**也未参加入职后的公司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驾驶人驾驶证被扣留还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对事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1.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颍州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2月28日对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过1次现场督促指导,该公司随后提供了整改报告;并于3月8日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合格。2023年11月8日,对该公司进行过1次安全督促指导,提出督促指导要求,2023年12月1日,对该公司进行过1次督促指导并提出了督促指导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送法到企业。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颍州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基本履职到位。
2.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2023年以来多次联合高速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服务区、停车区、隧道、桥梁等重点路段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推动高速公司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2023年以来,共向高速公司相关部门发整改函10余起,现场排查高速隐患20余处,同时一大队在B道云淡停车区增设360度监控探头及服务区(AB道)出入口增设爆闪警示灯20组和禁停标识牌6面。2023年一大队牵头建立了服务区交通安全共治群,通过共治群指导服务区工作人员服务好秩序,一大队组织辖区中队对服务区交安宣传200余次,一大队及汽车城中队组织服务区秩序管理10余次,大队交管中队每月逢八进入服务区宣传30余场次,此外辖区中队还结合日常巡逻对服务区管理实现全覆盖,尤其是重点打击占用服务区贯穿通道,共处罚服务区乱停乱放车辆60多起。“9·29”事故发生后,支队大队领导多次联合高速部门深入云淡停车区实地调研,提出服务区完善标志指示牌相关建议,重新施划路口地面标线,增设夜间爆闪警示灯。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基本履职到位。
3.福建省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2023年路面巡查3123趟次,出动执法队员6581人次,巡查里程20.32万公里。开展以“两客一危一重”为重点的执法检查763次,检查车辆4365辆次,查处运政违法案件73起,查处货车超限案件166起。处理路产损坏案件375起,均已通报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及时落实维修整治,实现安全隐患治理闭环。深入运输企业、施工单位、客运站、学校、服务区开展合法运输、交通安全、爱路护路主题执法宣传活动15次。“9·29”事故发生后,强化与高速交警、高速运营单位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强化节假日驻点保畅、防抗低温雨雪冰冻恶劣天气等应急处置,提升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保应急能力。福建省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刘**,男,群众,身份证号:******************,系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其驾驶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至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采取减速避险措施不及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901120230000010号)。刘**犯交通肇事罪,已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张*,男,中共党员,作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及安全科科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施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驾驶人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刘**驾驶证被扣留还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张**,女,作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斗监控专职员,是公司北斗系统监控预警处置工作具体负责人,违反了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议由该公司按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驾驶人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刘**驾驶证被扣留还驾驶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事故隐患,发现皖KK91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对事故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对沈海高速宁德蕉城段“9·2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中,驾驶员刘**安全驾驶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对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及时采取减速避险措施的基本交通规则认识不牢。事故责任单位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企业主要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方面的工作的缺漏和疏忽,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各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增强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9·29”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督促员工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及早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颍州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督促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涉事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落实整改;深刻吸取“9·29”事故教训,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会,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员化培训,加强督促指导水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督促指导和运输管理服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三)福建省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要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保应急“5+N”联动协作机制》,深化勤务联动协作,深化重点时段保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事件处置效率。与高速交警、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推进隐患治理,加大辖区道路“两客一危一重”等营运车辆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营造“有序、便捷、安全、公平”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
(四)宁德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要加强辖区道路路面货运车辆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交通参与者树立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高速公路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云淡停车区及周边路段安全隐患整治提升措施的实施,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在云淡停车区前方增设可变情况板,用于发布停车区车位空余情况及提示信息,在服务区提升改造工程开工前落实。(牵头单位:省高速集团宁德管理分公司、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
完善停车区贯穿车道的标志标线,增设禁停标志,结合服务区提升改造同步实施。(牵头单位:省高速集团宁德管理分公司、宁德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宁德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重新规划改造停车区,增加停车位,结合服务区提升改造同步实施。(牵头单位:省高速集团宁德管理分公司、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区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当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和疏导,对违章停放车辆予以劝离。(牵头单位: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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