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丰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成了《丰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rqrmzf@163.com
2、电话: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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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丰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丰润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区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或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确定的代建单位为唐山市丰润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简称基建办)。报经区政府同意,区直有关单位也可以委托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为代建单位,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本办法所称承建单位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基本原则: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协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
代建制项目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改革创新、集约节约、经济实用、专业高效、绿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工程品质,为全社会项目建设提供示范。
第五条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
第六条 经区政府同意,以下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制,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3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环境保护以及省、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使用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报区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自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非税收入、中央专项、其他收入等项目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本区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
第九条 财政局、资规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项目管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环保、扬尘、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根据职责由项目属地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和区直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参加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负责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协助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划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最高限价、工程造价审定、前期手续及工程招投标办理;
(四)明确项目代表,参加项目建设实施,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事项;
(五)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资金,并及时按代建单位出具的工程款进度审批表中金额拨付建设资金;
(六)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七)协助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八)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
(二)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手续;
(三)配合使用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四)配合使用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配合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信息档案等管理和实施;组织项目的专项验收、项目移交;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使用单位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
(六) 按合同约定及时出具工程款进度审批表,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七)配合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购招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
(八)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
(九)配合使用单位开展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
(十)在项目移交使用单位前,负责项目的维护管理;
(十一)会同使用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在明确代建相关事宜后30日内,组织使用单位召开项目对接会,确定代建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等事宜。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项目代建服务合同》,将本办法中有关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与分工、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资金支付等相关条款纳入合同中。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在代建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最终立项批复)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最终立项批复)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代建单位应当以经评审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的项目投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单位配合代建单位办理相关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收到代建管理费后足额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落实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使用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 建设资金拨付方式
(一)由承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出具《工程款进度审批表》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按财政局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将建设资金支付到承建单位。
(二)代建项目拨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开具的发票“付款方名称”填写“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备注栏”空白,不用注明代建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二)除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决算超过概算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无故延长工期的;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概算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三)项目实施中因履职不力影响代建项目实施或影响代建项目正常工程进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施工的,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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