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关于《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金管规〔2022〕3号)将于2024年5月24日到期,为确保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开展的连续性,我局对原《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24年4月19日:

1.电子邮箱:zzsjinrongban@163.com

2.联系电话:0596-*******

附件: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有效缓解普惠领域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撬动更多资源投入我市普惠金融领域发展,引导我市普惠金融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漳政综〔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首期1亿元),用于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领域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本金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第三条 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应当遵循“政府扶持、定向使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协调小组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配合,引导各银行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由漳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权属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申请准入上个年度末和上个季末不良贷款率均低于1.5%)自愿遵守本办法条款且有意愿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后,由担保公司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合作银行应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积极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促进普惠金融“量”“面”“质”较快发展。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单户授信30-50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林渔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林渔户生产经营贷款;优先支持“首贷”和当年信贷政策重点领域贷款。其中,小微企业指在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国令第596号)认定标准。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以协议方式约定的银担批量担保业务。

第六条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除符合第五条支持范围要求外,还须分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类主体需在漳州辖内开展生产经营满一年(其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以登记注册和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计算),且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划定)范畴以及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

(二)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办法将知识产权、林票、海票、渔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视为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的信用贷款(人民银行信用贷款统计口径),且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上。

(三)贷款利率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加150个基点(银担批量担保业务除外),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四)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限制性领域。

(五)贷款为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发放且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银担批量担保业务除外)。

第七条 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小微企业与其法定代表人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办法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风险分担及补偿

第八条 政策执行期以风险补偿资金1亿元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同一申请期以贷款到期时间为优先顺序进行风险补偿。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已备案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在每家银行风险补偿上限范围内按比例补偿银行贷款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8:2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或欠息60天(含)以上,合作银行追索未果的,合作银行可以申请补偿。

风险补偿上限=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风险补偿率上限×80%。累计年化贷款本金=∑(项目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贷款天数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计算。

风险补偿率上限为3%(含)。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累计年化贷款本金×80%)。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银担批量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代偿率超过3%(不含)低于5%(含)部分的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8:2比例承担。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业务管理,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贷款业务台账,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的业务开展情况报担保公司备案,符合条件的业务由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保函,并免收相关费用(银担批量担保业务除外),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合作金融机构当年累计发放本办法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给予补助,该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按年结算,于次年六月底前拨付到位。

担保公司应及时汇总每月业务开展情况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并报送给相关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金融办。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单家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不良率达到1.5%或不良余额达到1000万元的,暂停本办法下业务合作,并压降贷款不良率。在该银行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后,经协调小组批准,可再次列入合作银行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备案业务出现风险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担保公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备案业务,应根据担保公司的要求于30日内提交相应材料。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漳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复审,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意见。复审通过后,由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对该笔业务先行补偿,若该笔业务获得省级及以上风险分担资金补助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若未获得省级及以上风险分担资金的,则全部由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不符合补偿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退回合作银行。

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形:

(一)贷款发放日(含)前,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借款人(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分别对应的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其他贷款机构半年内有未结清逾期贷款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二)如在审查时发现同一年度内同一借款人累计贷款超过1000万的,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超过1000万的部分不予进行补偿。

(三)承办银行将非本业务合作协议项下通过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的形式备案的银行自有存量贷款。

(四)首次纳入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的贷款在三(含)个月内发生逾期的情形。

(五)其他未按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发放的贷款。

对于经核实确认补偿金额的不良贷款,在风险补偿资金划拨之前被移出不良贷款类别或追收回违约资金的,合作银行要及时向担保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担保公司要及时将补偿情况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诉讼、仲裁等积极措施进行追收。追收款项在扣抵追收费用后,按补偿比例的同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若有涉及省级及以上风险分担资金,则按照相关规定按相应比例返还省级资金池及相关管理机构。涉及各县(区)已补充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相关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四条 政策运行期间,每个年度末先由风险补偿资金累积的利息收入抵补同一年度需补偿给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足部分再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按“谁受益,谁补充”的原则依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足,即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上一年度用于其辖区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以注册地、经营场所的顺序确定归属)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进行补充,并于上半年补充到位,未及时补充到位的将暂停开展该区域业务。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风险补偿资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其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人民银行漳州市分行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漳州监管分局监督合作银行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合法合规使用补偿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监督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每年向协调小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为促进业务的开展,担保公司每年末根据合作银行业务量(前三名)调整风险补偿资金的存放额度。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对于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对借款人失去还贷能力,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采取措施清收。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公安、法院、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追收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的欠款追收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由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委托第三方依法合规追收,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收款及相关追收费用根据风险损失比例分摊。对失信人依法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依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严厉打击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漳州监管分局责令改正,协助担保公司追回补偿资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取消银行合作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预测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明显过错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漳州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金管〔2022〕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风险 征集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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