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宁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办发〔2024〕12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南宁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农局办发〔2024〕12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管理局、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4年南宁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2024年南宁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进一步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和饲料标签专项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饲料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任务。全年计划监测230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150批次,市级风险监测80批次。各承担单位监测和抽样任务(见附件1)。
自治区本级150批次。其中自治区监测任务50批次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抽样,并送样至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市级承检任务100批次由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检测,并把复核检测样品和仲裁检测样品送自治区饲料检测所保存。自治区本级任务抽每个样品分为一式4份(备份样品、检测样品、复核检测样品及仲裁检测样品),其中1份备份样品交由被监督抽查企业留存,其余3份由抽样单位负责送至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每份样品原则上不少于500g(固体)或者300mL(液体)并分别封样,送样时须将检测样、复核样、仲裁检测样区分开。
市级风险监测80批次。抽每个样品分为一式3份(备份样品、检测样品、复核检测样品),其中1份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企业留存,其余2份由抽样单位负责送至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2.监测对象。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重点抽检辖区生产企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含天然植物原料和提取物的饲料添加剂的抽检比例;将上年度抽检不合格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应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3.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附件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2017)中规定的铅、砷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氯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4.抽样及结果报送。严格按《2024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见附件4)要求,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规范复核检测流程,各抽样单位、承检单位要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反馈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各县(市、区、开发区)送样前应填报《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发送到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邮箱nnsjczdk@163.com汇总。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检出不合格产品出具报告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由我局通知被监督抽检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分别于2024年6月15日、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的监测总结电子版(包括整体情况、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附件5、6由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填写汇总、附件7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填写)分别报送我局。
5.复检要求。被监督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检测,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验结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或由我局组织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复核检测,并将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检企业。
6.结果处理。检测结果由我局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属于监督抽查的(自治区任务),上述单位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进行立案查处或案件移交,并于一个月内将查处移交结果上报我局。属于风险监测的(市本级任务),上述单位应将被监督抽查单位列入重点监测对象,进一步实施监督抽查,重新抽取同类型产品进行检测。
(二)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对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内容见附件8),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三、时间安排
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任务承担单位按时间节点要求送样,并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养殖投入品安全和养殖产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做好倒排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提升依法监管能力,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检打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五、联系方式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许丽丹,电话:0771-*******。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马伊丽,电话:0771-*******。
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联系人:何丹,电话:0771-*******。
附件:1.2024年南宁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2024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5.(县、市、区)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
6.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
7.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8.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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