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福和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福和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15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 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平和福和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2023年12月1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东北角建设有一个从事脲醛胶生产的车间,车间内建设有4个从事脲醛胶生产反应釜,检查时,制胶生产线未生产,配电箱连接电线处于截断状态,现场未发现产品及生产原材料。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公司制胶项目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检查发现该公司制胶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1.42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4〕115号 | 2024年 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和福和木制品有限公司)
平和福和木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7******N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黄井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赖风生
2023年12月1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东北角建设有一个从事脲醛胶生产的车间,车间内建设有4个从事脲醛胶生产反应釜,检查时,制胶生产线未生产,配电箱连接电线处于截断状态,现场未发现产品及生产原材料。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你公司制胶项目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检查发现你公司制胶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检查时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毅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3月1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风生制作的询问笔录(确认该公司制胶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4.《平和福和木制品有限公司委估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金诺资评报字[2024]*****号)(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1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或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裁量等级1;
7.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8.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化工),裁量等级5。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裁量等级-2;
3.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元
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5+1+1+1+5)/7]=1.71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3×2)]×40%=-0.4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714-1)/4]×(0.6-0.4)=*****元(壹万肆仟贰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元(*****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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