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镇南约村商业街后排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租公告
新造镇南约村商业街后排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租公告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15:00时在番禺区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对新造镇南约村商业街后排土地及地上附着物31号、31-1号(31号之1)招租竞投项目组织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士前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咨询和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南约村商业街后排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资产类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三)资产面积:1582.43平方米(其中空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地上附着物面积约1282.43平方米);
(四)资产所在地址:新造镇南约村商业街31号、31-1号(31号之1);
(五)租赁年限:9年(合同起止时间:2024年5月16日至2033年5月15日);
(六)交易底价:*****元/宗/月;
(七)递增情况: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10%。
(八)租金支付方式:每6个月收取1次,签订合同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以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租金;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叫价增幅不低于500元/宗/月或其整数倍。
(十)交易保证金:******元(大写:贰拾万元正),竞投人要在2024年4月25日下午5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 059*****000******;
4.款项来源:南约村商业街后排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竞投人以公司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证委托等)转帐。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必须依照租赁物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十二)其他:
1.租金不含税,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免租期1个月(合同期第1个月免租)。
3.租赁物的水费暂由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每月代收取,按实际用水收取费用,电费由供电所收取。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不予退回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 2024 年4月25日下午 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4年4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乙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黎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南约村塘畔街1号(南约村委)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林先生
投诉电话:********
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4月16日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签订稿)
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在新造镇南约村商业街 31号、31-1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面积约 1582.43 平方米(其中空地面积约 300 平方米,地上附着物面积约 1282.43 平方米,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资产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必须依照租赁物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9 年,自2024年 5 月 16 日至2033 年 5 月 15 日止。免租期1个月(合同期第1个月免租)。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标准及付款时间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竞投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元(大写: 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同期满乙方交清一切费用和租赁物钥匙,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与甲方一同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租金标准: 元/宗/月。
付款方式:租赁期内,租金每6个月收取1次,签订合同当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以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上半年租金;7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租金。
租金递增方式: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10%,即 2024 年 月 日至 2026 年 月 日租金 元/宗月, 2026 年 月 日至 2028 年 月 日租金 元/宗/月, 2028 年 月 日至 2030 年 月 日租金 元/宗/月, 2030 年 月 日至 2032 年 月 日租金 元/宗/月, 2032 年 月 日至 2033 年 月 日租金 元/宗/月。租金不含税费,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应先征得甲方同意,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费用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并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如因人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4、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租赁期满,除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可进行拆卸)乙方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属甲方所有,乙方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及赔偿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把租赁物擅自转租,如确有需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如乙方擅自转租作违约处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按所欠租金的3% 向甲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物。乙方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且甲方收回租赁物时,除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可进行拆卸)乙方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属甲方所有,乙方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及赔偿责任。
2、甲方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时,应按实际交付使用时间计算租金,逾期壹个月以上,作违约处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必须将合同履约金双倍返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甲方中途无故收回租赁物或解除合同作违约处理,甲方应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租赁期间,乙方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或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退回,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且除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可进行拆卸)乙方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属甲方所有,乙方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及赔偿责任。
5、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行政规划、政府指令)令本合同不能履行时,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6、如甲方发展需要收回租赁物时,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方按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给予乙方******元补偿,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租赁物,所缴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7、在租赁期间,擅自在租赁物内存放危险物品或有毒害放射性物品等。直接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即作违约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8、在租赁的过程中,南约村与政府相关部门对租赁物不定时检查,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工作,乙方如有违反各项规定的必须依照限期整改,如不配合整改作违约处理。
第七条 租赁物土地征收
如因政府征收、或旧村改造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搬迁费补偿归乙方外,其余有关租赁物的土地、拆迁补偿及其他所有补偿/赔偿归甲方,租金计付至租赁物实际交还之日止。
第八条 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租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的企业或个人;
2、租用的租赁物不可作存放危险物品仓库之用;
3、租赁物的水费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每月代收取,按实际用水收划扣费用,电费由供电所收取。
4、如有违约者,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另行处理;且甲方收回租赁物时,除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可进行拆卸)乙方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属甲方所有,乙方如有损坏负责维修及赔偿责任;
5、不能聚集违法行为或赌博;
6、租赁物门前门后不能乱堆放杂物,或擅自用作商业经营;
7、在租赁期间不能擅自转租,如擅自转租作违约处理;
8、租赁物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心存档壹份,新造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名称(盖章):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甲方法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塘畔街1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乙方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代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商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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